3月24日,我办向各镇及县处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发了《关于征求<石泉县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并于3月24日至4月8日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对《石泉县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意见征求。在意见征求期间,我办共收到县纪委监委、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局意见建议5条,其他单位无意见或未书面反馈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相关单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具体如下表。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原因 |
县纪委监委 |
建议增加“对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委” |
采纳 |
增加内容 |
县纪委监委县 |
建议改为“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是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县处非办加强对各镇、各有关单位政策指导,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落实不力、失职失责的,及时移交县纪委监委严肃追究责任,推动全县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落到实处。” |
采纳 |
修改表述 |
行政审批局 |
建议将第二章第六条“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改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 |
未采纳 |
送审过程中改为: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的原则,故删除。 |
行政审批局 |
建议将第三章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改为“行政审批部门要规范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登记主体的管理”。 |
未采纳 |
与《安康市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实施细则》表述不一致,故未采纳。 |
县司法局 |
第二章第十条中“加大金融与理财知识普及力度……重点教育宣传”。建议调整为相关金融单位负责。 |
采纳 |
明确金融机构宣传职责 |
石泉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