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审计局关于《石泉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09-06 09:46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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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管好用好公共投资项目资金,以高质量项目建设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安康市审计局关于规范投资审计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经请示县政府领导同意,县审计局对《石泉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20日

联系电话:县审计局政办股 0915-6321287

邮 箱:1403245053@qq.com 

联系地址:石泉县城关镇桃园路10号

邮政编码:725200

石泉县审计局

2022年9月6日

石泉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管好用好公共投资项目资金,以高质量项目建设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安康市审计局关于规范投资审计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对象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二)全县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的公益性基金和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   

(四)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回购的项目;  

(五)本级政府指定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 县审计局对全县公共投资项目直接安排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省市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已安排审计的,县审计局不再重复审计。

第四条 县审计局是县本级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将公共投资项目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根据当年工作任务量可直接审计,也可购买社会中介服务和聘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公共投资项目及投资额5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5000万元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由县审计局有重点地实施跟踪审计。   

投资项目低于限额规定的,由建设单位安排内部审计,或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内部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应按照过程复核的要求,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复核,并将审核发现重大问题向本级审计机关报告,审核结果及审核档案应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跟踪审计,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按照《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进行,其中审计机关实施工程结算审计重点是对中介机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把关。

项目建设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上述相关单位不得拒绝审计调查,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1.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2.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3.项目建设管理情况;4.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5.工程质量情况;6.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7.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8.环境保护情况;9.工程造价情况;10.投资绩效情况;11.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逐步实现“三个转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组织开展投资审计时,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时,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规定要求选聘中介机构,外聘中介机构所需费用(基本费+绩效费),由财政部门全额列入年度预算,不得以任何方式由项目业主、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费用。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和质量管理办法依据县审计局有关文件执行,对聘用、付费等规定由县审计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须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完成初验后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完成对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审核后,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九条 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财政部门经预算评审后的投资控制计划,审计机关应予以监督执行。县发改局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本年度审批、核准、备案的国家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县审计局。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县审计局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公共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审计的,发改、财政、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重点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以及正在发生的重大问题,审计机关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对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将以前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实行公告制度,逐步实现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的所有重点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人员、参与审核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应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县政府办批转的《石泉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石政办发〔2019〕7号)同时废止。

《石泉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现就《石泉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2019年2月11日,县政府办(石政办发〔2019〕7号)批转了《石泉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该办法对规范全县公共投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按照《审计署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59号),对于在聘请中介机构费用支付方面,容易出现哪些问题?应该怎样对待处理?的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审计机关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协调财政部门将购买服务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审计对象及其他单位转嫁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确保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根据上述规定,市政府办于2019年3月15日修订完善了《安康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将《实施办法》(安政办发〔2017〕94号)第六条修订完善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组织开展投资审计时,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时,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照规定要求选聘中介机构,外聘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不得以任何方式由项目业主、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费用。对中介机构的聘用、付费、考核和质量管理办法由市审计局另行制定。”《实施办法》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完善后的《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发现有项目业主、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机关外聘中介机构审计费用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基于上述有关文件规定,经请示县政府领导同意,修订了我县原《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石政办发〔2019〕7号),按照要求明确落实财政全额预算投资审计费用的规定。

二、出台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安康市审计局关于规范投资审计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过程

石泉县审计局在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后,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后征求了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纪委监委等单位意见,最终形成《石泉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目标

通过县财政全额预算投资审计中介服务费用,加大对中介审计质量的管理,实现节约财政支出,堵塞支出漏洞的目标。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6条。第一条是制定的依据。第二条明确了公共投资审计的对象。第三至五条规定了投资审计的管辖权限、审计组织方式、审计范围。第六条明确了公共投资审计的11项内容。第七条明确了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审计的费用预算及审计费支付主体。第八条规定了限额以上公共投资审计的送审时限要求。第九条明确了县发改局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县审计局的规定。要求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每年10月底前向县审计局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第十条明确了公共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审计的,发改、财政、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报告重点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的有关规定。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了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整改及审计公告有关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规定。第十五条强调了对公共投资项目参审人员的廉政纪律教育、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本办法生效的时间及原办法的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