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9-06 09:22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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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规〔2023〕001-县政办00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石泉县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23年第八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石泉县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工业经济稳增长工作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撬动作用,切实提高县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石泉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石政办函〔2023〕1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县政府批准设立,由县财政预算用于工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配套奖补的500万元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真实诚信申报、公开公平评审、会商审核报批”的原则,建立“统一管理、公开申请、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绩效评价”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实现资金的管理使用规范有序。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委、县政府2019年—2022年出台的工业企业涉关政策措施规定条款中,明确予以奖补但资金尚未兑现的,以及县级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确定的其他奖补事项。

(一)对年用电量500万度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企业电量电价,对超过500万度的部分,给予10%的补贴;对年用气量50万方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企业使用的合同外气量(LNG等高价气)核算,对高出合同价的价款,给予50%的补贴。

(二)在优先指导帮助企业申报上级奖励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研发中心等研发平台,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三)对当年新纳规入统的规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住宿企业、餐饮企业,在纳规入统次年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四)支持工业企业扩产增能,对年度工业用电量或用气量同比增长,且应税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奖励5万元;5000万元(含)—10000万元(不含)的,奖励10万元;10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五)支持工业企业提质增效,对制造业企业年度购置关键设备50万元以上并投入正常生产的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再按照购置额的3%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六)鼓励制造业企业创新发展,对研发经费投入年度新增100万元以上的,在省级奖励补助基础上再按照3%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持续推进制造业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支持“上云用数赋智”,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证书的,奖励10万元;首次评定为省级数字化典型应用场景的,奖励3万元。

(七)支持工业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类招商引资和“特色展品展销+重点项目推介”活动,对参展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在省外一线城市参展的,按照0.8万元/次进行奖补,在其他省会城市参展的,按照0.6万元/次进行奖补,在地市(含本市)参展的,按照0.4万元/次进行奖补。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石泉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按章纳税,银行征信良好,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近两年未发生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负面影响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技术研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扩大就近就地就业等方面有积极贡献;

(四)企业未被列入省、市失信“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

(五)经县委、县政府确定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资金审核与监管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教体科技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统计局、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招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经贸局局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根据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件、申报材料具体要求等事项。

第八条  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后,县经贸局、县财政局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论证、审查等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资金支持条件并通过初审的项目,县经贸局、县财政局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会审,提出审核意见和资金安排意见,报经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批准后,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获得资金扶持的企业,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十条 获得资金扶持的企业,自收到专项资金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迁出石泉县。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全额退还收到的专项资金。对拒绝退还的,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部门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一条  获得资金扶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金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核减、停发或收回拨付资金,并取消其以后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依法追究企业级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挪用、截留或侵占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竣工投产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相关企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县经贸局、县财政局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在专项资金中核定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第三方评审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有奖励、补助与石泉县制定出台的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公文PDF原件】:石政办发〔2023〕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