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2024-0178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字〔2024〕3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1-05 08:53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维护政令通畅和法制统一,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规定,对2023年12月20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县政府同意,继续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14件,废止规范性文件3件,修改规范性文件1件,现将具体文件予以公布。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石规〔2024〕001-县政府00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维护政令通畅和法制统一,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规定,对2023年12月20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县政府同意,继续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14件,废止规范性文件3件,修改规范性文件1件,现将具体文件予以公布。

对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

1.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标题

文 号

实施机关

清理

结果

1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3〕24号

县经贸局

保留

2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3〕25号

县经贸局

保留

3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石泉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2〕34号

县审计局

保留

4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2〕21号

县住建局

保留

5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的通告

石政发

〔2021〕15号

县林业局

保留

6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1〕29号

县残联

保留

7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1〕27号

县行政

审批局

保留

8

关于印发《石泉县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1〕17号

县创建办

保留

9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防范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1〕16号

县政府办

保留

10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0〕40号

县教体

科技局

保留

11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垃圾》的通告

石政发

〔2020〕20号

县生态环境分局

保留

12

关于印发《石泉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0〕27号

县财政局

保留

13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石政发

 〔2019〕21号

县公安局

保留

14

关于印发《石泉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9〕5号

县财政局

保留

附件2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实施机关

清理结果

1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2022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2〕29号

县生态环境分局

废止

2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石泉县疫情常态化下加强项目建设土地要素保障实施意见》

石政办发〔2020〕32号

县自然资源局

废止

3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支持“五上”企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1〕23号

县发改局

废止

附件3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实施机关

清理结果

1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促进农产品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1〕20号

县经贸局

修改

【公文PDF原件】:石政字〔20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