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sfj/2023-0009 发布日期: 2023-12-22 11:53
来源 石泉县司法局
内容概述 近日,石泉县司法局熨斗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婚姻情感纠纷,安抚了当事人的情绪,维护了社会稳定,也给周边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石泉女子没办结婚证,可以拒绝养娃儿吗?

近日,石泉县司法局熨斗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婚姻情感纠纷,安抚了当事人的情绪,维护了社会稳定,也给周边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周某和李某于2014年在外打工期间相识相恋,后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居生活期间,双方生育一子,但在孩子出生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吵架,2017年12月李某负气离家出走,和周某失去联系。

2023年初,周某从其他渠道得知,李某在外又相识了一名男性,并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这一消息让周某十分惊讶,随后深受刺激,多次扬言要对李某进行报复,形成极不稳定的因素。熨斗司法所在走访排查矛盾纠纷过程中,了解到周某的情况,立即进行介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到李某,向其阐明周某现在的处境和情绪,通过说和劝解双方进行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中,周某要求李某除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5万元之外,还声称双方具有婚姻关系,现在李某要另嫁他人,必须赔偿自己各项损失5万元。这一说法遭到李某的坚决反对,称双方并未办理结婚证,不仅一口回绝周某的索赔,还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导致矛盾再次升级。

针对双方的争议,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阐明事实,耐心细致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相关法规进行反复宣传解释。最终,周某认识到要求李某赔偿损失费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李某也主动承诺愿意支付孩子抚养费,并和周某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调解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没办结婚证,这种关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二是没有办理结婚证生育了孩子,是否可以拒绝抚养?首先,只有经过合法的程序办理的结婚登记才受法律保护,如果只是按照风俗举行婚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话,只能构成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同居关系期间,只能申请调解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不能以夫妻名义主张其他权利和义务。如果双方有彩礼纠纷,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彩礼返还相关情形进行相应处理。

当然,在法治实践中,也有当事人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子为由主张“事实婚姻”关系,这个在处理时是有一定时间界限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将依法被认定为同居关系。

这里所称的“结婚实质要件”是指,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不得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如近亲、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必须是男女异性结婚,我国不允许同性结婚,不承认同性婚姻关系;必须是夫妻双方自愿结婚;双方都没有配偶。

其次,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居双方仍然有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条是关于非婚生子女权利的规定,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主要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与办不办理结婚证没有关系。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权利,其父母都有抚养教育义务,父母任何一方都不能以没有办理结婚证推卸抚养非婚生子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