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广泛宣传使用“石泉食美及图形”集体商标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2023-1374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23〕30号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12-22 11:22
内容概述 为打造具有石泉特色的区域标识,放大县域发展优势,提升城市对外形象,提高县域特色产品、旅游资源及地域美食的知名度、辨识度和影响力,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县委、县政府决定将“石泉食美”打造为区域公共品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广泛宣传使用“石泉食美及图形”集体商标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打造具有石泉特色的区域标识,放大县域发展优势,提升城市对外形象,提高县域特色产品、旅游资源及地域美食的知名度、辨识度和影响力,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县委、县政府决定将“石泉食美”打造为区域公共品牌。现就推广使用“石泉食美及图形”集体商标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标识使用范围

(一)城市干道、火车站、汽车站、公交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博物馆、图书馆、公园广场、商场超市、宾馆酒店、旅游景区及旅游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

(二)公共交通工具及内部装饰、活动展架、电梯广告、户外广告、路灯灯箱等公共设施;

(三)政府官网、政务服务平台、微博、微信公众号、电商平台和其他自媒体、新媒体;

(四)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办的发布会、推介会、节庆活动、会展活动、展览宣传等,企业或个人举办的各类展览展示活动;

(五)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拍摄或制作的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手册、服务指南、折页、画册等宣传资料;

(六)企业办公场所门头、桌卡、公司装饰、员工服饰等,企业产品及其外包装,服务场所门头、前台、背景墙、内部装饰、价目表、服务手册等,服务提供过程中所需耗材物品等。

二、标识使用要求

(一)“石泉食美及图形”标识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任何单位、组织、企业和个人在使用标识时,不得更改标识的图案、字体、位置,不得更改标识要素间的比例,也不得以污损、褪色、扭曲、有碍观瞻的载体或不规范比例、色彩展示;

(二)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重大活动、城市宣传、城市窗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荣誉信用、公务系统、对外交往等领域使用“石泉食美及图形”标识;

(三)县委宣传部、县经贸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联社、县招商服务中心、经开区管委会、县融媒体中心、石泉县食美区域公共品牌发展协会等单位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引导市场主体积极、规范使用“石泉食美及图形”;

(四)全县各行业龙头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等要积极响应,带头在相关产品和外包装上使用“石泉食美及图形”标识,共同打造石泉产品对外新形象;

(五)“石泉食美及图形”标识的所有权归石泉县人民政府所有,授权石泉县食美区域公共品牌发展协会开展标识的使用规范解释、监督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附件:“石泉食美及图形”集体商标 LOGO标样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石泉食美及图形”集体商标LOGO标样

【公文PDF原件】:石政办发〔2023〕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