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经济贸易局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石泉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石泉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石泉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qxjmj/2023-0006 公开目录: 高质量项目建设推进年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经济贸易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经贸发〔2023〕24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9-15 14:03
内容概述 为促进我县县域商业建设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行动县及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按照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陕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陕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商发〔2023〕1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制定了《石泉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石泉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石泉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泉县经济贸易局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石泉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石泉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石泉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域商业暨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促进我县县域商业建设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行动县及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按照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陕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陕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商发〔2023〕1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制定了《石泉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石泉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石泉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泉县经济贸易局 石泉县财政局 石泉县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15日

石泉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和《陕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日常监督管理办法》(陕商发〔2023〕1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泉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全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988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石泉县经济贸易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实施期限至2024年。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改造镇级商贸中心、升级改造县镇物流中心、升级改造乡镇农贸市场等方面。不支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的相关支出。

1、支持升级改造镇级商贸中心、连锁超市。支持范围:支持卖场、停车场等场所的装修改造(不含土建);购买货架、智能电子秤、电子价签、冷藏柜、儿童游乐设施等必要的设施设备,打造线上线下展销平台。

2、支持升级改造县镇物流中心。支持范围:支持邮政、快递企业、电商企业及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等牵头整合县域内物流资源,升级改造县域物流配送(仓储分拣)中心,支持购置快递分拣设备、开辟县城到镇村的快递配送线路及网点,发展共同配送;升级改造镇村快递配送站点,支持购置物流车辆、签收一体机等设施设备(不支持村级物流点设施);支持提供冷链仓储、农产品集中分拣配送及县域内电商网货配送而开展的公共服务等。

3、支持升级改造乡镇农贸市场。支持范围:支持镇集贸市场地面硬化、厅棚、水电、道路系统及消防设施、停车设施、服务设施改造升级,建设完善无障碍设施设备,加快清除马路市场,还路于民。对食品、服装、日用品、农资等销售合理分区。

第五条  结合项目特点,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类方式予以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有效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300万元。对确认安排的项目,待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主体进行申报,县经贸局审核认定。专项资金全部安排使用完后,企业不再申请支持。  

第六条  县经贸局要设立专账,确保资金支付程序规范、手续齐备、票帐物相符。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对于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第三章 项目承担主体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

(三)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资金使用单位一致,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近3年来没有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处理处罚;没有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六)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项目承担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管理,建立专门资金管理台账,开展项目单独核算,规范使用资金,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拨付管理

第九条  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县经贸局择优遴选项目承办单位,并加强对承办单位履约能力的考核,既要重视项目建设,更要重视项目后期运营和实效。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承办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所需验收材料,县经贸局及时组织验收小组开展验收。成立经贸、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原件及相关数据,验收完成后应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承办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及所有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由县经贸局存档备查,验收情况要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办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政策严格资金使用,妥善保存项目申报原始票据及凭证等档案资料,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按程序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具体明确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项目实施单位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2.业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资金使用完后自动失效。

石泉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推进石泉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规范石泉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成效。根据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陕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陕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办理办法》的通知(陕商发〔2023〕11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通过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我县实施建设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由石泉县经济贸易局牵头,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石泉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商业项目,石泉县县域商业暨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石泉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负直接责任,按照要求完成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各项工作任务。

(一)县经贸局

1.牵头制定行动县申报方案,编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提出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建设项目清单及落实措施等。

2.负责项目征集、项目储备、实地审核、项目信息公示公开、监督管理、项目初步验收、绩效自评等工作,抓好问题整改工作。

3.监督和督促项目承担主体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按要求填报项目相关信息数据,确保项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县财政局

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工作,对项目承担主体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开展预算分配、绩效评价和整改工作。

(二)县乡村振兴局

做好县域商业建设相关工作并积极推动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纳入县级乡村振兴考核。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县经贸局根据省级下发的申报工作要求,制定县域商业建设工作方案,编制申报材料,以县级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工作基本情况、工作目标、项目清单、年度分解任务等内容,应对实施的具体项目和完成时限进行明确。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在申报当年完工,应为储备项目并完成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县域商业信息应用)中录入相关信息。同时,上报省商务厅项目库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需经过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遴选,通过遴选的重点支持项目,需在县政府网站设置专栏进行公示。

第四章 管理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石泉县人民政府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建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不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困难及问题,保障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第九条 采取不定期现场督察+材料审查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

第十条 对项目开展中存在进度严重滞后、发现问题突出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积极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及管理。

第五章 项目承担主体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遵章守法经营,信用记录良好;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六)对于已获得其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七)项目建成后要有一定的联农带农助农增收效益。

第十三条 县经贸局应加强对项目承担主体履约能力的考察和评估。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管理,建立专门资金管理台账,开展项目单独核算,规范使用资金,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提出验收申请和备案。

1.各项目承担主体向县经贸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有关验收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

(2)项目验收报告。

(3)项目实施情况详细说明及现场前后对比照片。

(4)项目投资清单、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有关票据凭证发生时间应与上述第七条所提项目支持周期一致。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多证合一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完成投资审计(评估)报告(包括投资总额、已完成的符合支持范围的投资额、建设投资是否已享受政府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等) (复印件) 。

(7)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相关手续证明材料。

(8)企业信用证明。

(9)项目承担主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提交承诺书。

2.县经贸局牵头会同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对项目承担主体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也可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上报市商务局,申请市级验收和省级备案。

第七章 项目清单管理及入库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征集一批石泉县县域建设行动重点项目,县经贸局要对入库项目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入库项目符合要求。储备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有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项目,将从储备项目库移除。

第十七条 县经贸局应畅通项目监督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及时、完整。

第十八条 经省商务厅备案的工作方案及储备项目库作为资金安排和政策实施期间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作调整。工作方案和资金支持项目确因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作调整的,由项目承担主体提出书面调整申请,县经贸局审核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商务局。经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商务厅备案。经调整的工作方案所确定的建设目标不得低于原工作方案设定的目标。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退出和替补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退出:

(一)无法按要求竣工的;

(二) 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三)超出整改期限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项目承担主体主动申请退出的。

对存在上述情况的项目,由县经贸局核实,作出相应决定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商务局、省商务厅。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项目承办企业的项目承办资格、纳入企业“黑名单”,同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经贸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共同执行,共同解释。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导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出现进度滞后等一般问题的,由石泉县县域商业暨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令整改并进行通报。出现严重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内容如有调整,以调整后为准。

石泉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陕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陕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商发〔2023〕11号)精神,为规范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立健全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做到“事前有规划、事中有监督、事后有验收”,保证项目各项工作能够按照既定方案稳步推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管原则。坚持权责对等,“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规范监管行为。

第三条  监管主要内容及要求。 石泉县人民政府是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负总责,县经贸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具体负责方案制定、工作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安全。建立自查自纠和承办企业、资金管理等监管工作台账,主动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日常监管。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上级检查、自查等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要求。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专项资金资产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准确入账,妥善管理,确保持续发挥作用。

第四条  信息报送。县经贸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相互配合,按要求开展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调查统计、数据收集、审核,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项目进展、资金投入等方面情况。

第五条  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在政府网站开辟专栏,公示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宣传报道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成效。

第六条  工作纪律。项目监管工作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管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进行监管、检查。

(二)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根据各级关于县域商业建设有关要求,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或发表。

(四)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向被监管单位索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收受被监管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土特产等财物,不得接受被监管单位安排的宴请。

(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的,取消承办资格,并追回已拨付支持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经贸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