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sfj/2023-0004 发布日期: 2023-11-23 15:41
来源 石泉县司法局
内容概述 近日,石泉县司法局后柳司法所及时化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维护了受损者合法权益,修复了邻里关系,也普及了法律知识。

【以案说法】石泉男子给人干活被风吹倒摔伤,雇主该赔哪些项目?

近日,石泉县司法局后柳司法所及时化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维护了受损者合法权益,修复了邻里关系,也普及了法律知识。

村民王某种植了十几亩玉米,收获季节需要人手,经邻居张某介绍自己的朋友陈某前来帮工。2023年9月的一天,陈某帮王某收割了玉米杆,并将其码在架子车上往回运送,途中突然遇上一阵大风,由于玉米杆码得太高,陈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经送医院诊治,陈某诊断为肋骨骨折,需住院治疗,王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陈某出院后,多次找到好友张某,要求其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因为赔偿项目、标准及金额分歧较大,几个月纠缠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作为中间人的张某更是茫然无措,不知道该咋办,最终张某找到司法所,详细说明自己遇到的法律问题,希望能得到妥善处理。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到当事人陈某和王某,在征求双方意见后,展开调解工作。

调解中,陈某和王某各抒己见,为责任分担、赔偿项目僵持不下。陈某认为,自己向王某提供劳务,在劳动中受到损害,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伤筋动骨一百天”,王某应赔偿100天的误工费、生活费和护理费。王某则辩称,陈某受伤是因自身操作不当被风吹倒造成的,如全部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陈某受伤时已年满65周岁,超过劳动年龄不应赔误工费,陈某的病情和医嘱均显示其生活完全能自理,不需人陪护,更不应支付护理费。

针对双方争议,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向他们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各项法律规定,通过反复多次的释法说理、谈话劝说,慢慢让双方打开心结,降低诉求,最终王某同意承担主要责任,支付陈某一定的误工费和营养费,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调解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双方对各自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份额有一定异议,但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雇主应该承担哪些赔偿项目?即年满65周岁是否不应赔偿误工费,没有发生护理行为是否不应赔偿护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用工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上述法律法规能够确定,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应当与雇主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后期治疗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从双方争议来看,主要是对误工费和护理费有分歧较大。我国法律并未规定65周岁就不享有要求误工费的权利,而是要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确定,当事人受到损害时虽然年满65周岁,但其主要生活来源如果是劳动所得,就应当赔偿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关于护理费赔偿问题,护理费是指受损害者生活无法自理,确需其他人进行护理而产生的费用,一般应以司法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而非漫天要价。受损害者在住院期间和后续治疗期间的护理期限,需根据其本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本案中,陈某是在给王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王某应给与赔偿,但陈某在操作过程中也有不当之处,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陈某因伤住院治疗,王某已经全额给付了医疗费,应在核定赔偿总额中核减。陈某虽然年满65周岁,但其主要以劳务为生活来源,应赔偿误工费。陈某住院治疗期间,王某已请人护理并支付了相关费用,诊疗医院并未出具其出院需要护理的意见建议,故此王某不应再承担护理费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