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sqxrlzyhshbzj/2023-0074 | 公开日期: | 2023-11-23 08:37 |
来源 |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援助政策解读 |
一、就业援助
就业援助对象是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5.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注: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少于0.2亩<含>的农户,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册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
7.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8.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9.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10.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1.无就业愿望的;
2.无就业能力的;
3.已从事有劳动报酬(月劳动报酬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的人员。
(三)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1.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援助;
2.个性化援助和专项援助行动;
3.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援助;
4.自主创业援助;
5.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
6.公益性岗位援助;
7.跨地区转移就业援助;
8.社会保险补贴援助;
9.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
10.跟踪服务援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
二、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对招用或聘用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对招用或聘用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基本养老保险350元/月补贴,基本医疗保险150元/月补贴,失业保险15元/月补贴;
2.对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个人给予基本养老保险300元/月补贴,基本医疗保险100元/月补贴。
注意:对符合享受补贴社会保险的对象实行“先缴后补”。每年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就业资金总额的20%,可根据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测算,必要时根据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三)补贴期限:
1.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失败时(达到退休年龄的除外),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对各类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失败时,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