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烟草专卖局关于《石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补充说明

时间:2023-10-31 16:06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烟草专卖局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石泉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残疾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残疾人办证”)补充说明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分级的规定,现对残疾人办证作出以下规定:

一、不予发证的情形

1.申请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残疾人中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不具备持证资格,应当不予发证。

2.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不予发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不予放宽办证条件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6.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针对原《规定》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残疾人准入倾斜性条件设定,补充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办理:

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参照以下标准对残疾人放宽办证: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对“应当放宽办证条件”的优抚对象,根据石泉县辖区市场总量、一般间距等实际情况,在数量、间距方面适当放宽,间距标准按一般零售户布局规定间距的50%进行放宽。

三、《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距离测量标准为幼儿园、中小学校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为半径的距离。

四、《规定》第二十一条补充第(五)项为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市场单元没有办证指标的,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

补充说明内容自公告之日起实施,《石泉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补充说明》由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石泉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