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jmj/2023-0002 发布日期: 2023-09-07 16:42
来源 石泉县经济贸易局
内容概述 根据2022年10月24日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确定事项及县政府办《关于印发石泉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23〕10号)精神,我局结合近几年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出台的各项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壮大政策措施,起草《石泉县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以突出“承诺践诺”为切入,积极推进县级奖补资金兑现,力促工业稳增长工作落到实处。

【领导解读】《石泉县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人:石泉县经贸局局长 刘军

一、出台背景

根据2022年10月24日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确定事项及县政府办《关于印发石泉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23〕10号)精神,我局结合近几年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出台的各项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壮大政策措施,起草《石泉县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以突出“承诺践诺”为切入,积极推进县级奖补资金兑现,力促工业稳增长工作落到实处。

二、目标任务

更好发挥500万元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撬动作用,夯实工业产业“上连一产、下带三产”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推进县域工业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内容为总则,共三条。明确了资金奖补的依据、来源和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部分内容为资金支持范围及申请条件,共二条。明确了《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石发〔2019〕14号)、《关于印发石泉县经济稳增长5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石政发〔2022〕7号)、《关于印发石泉县促进农产品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21〕20号)等3个文件中,支持工业企业的14项具体条款,以及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应该具备的5项具体条件,其中,设置“一票否决”条件一项,即,企业被列入省、市失信“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部分内容为资金审核与监管,共七条。成立县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细化明确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以及监督管理和反制条款,如,获得资金扶持的企业,自收到专项资金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迁出。

第四部分内容为附则,共二条。主要明确了本办法所有奖励、补助与石泉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委、县政府2019年—2022年出台的工业企业涉关政策措施规定条款中,明确予以奖补但资金尚未兑现的,以及县级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确定的其他奖补事项。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石泉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按章纳税,银行征信良好,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二)近两年未发生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负面影响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三)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技术研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扩大就近就地就业等方面有积极贡献;(四)企业未被列入省、市失信“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五)经县委、县政府确定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五、资金审核与监管程序

专项资金由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根据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件、申报材料具体要求等事项。

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后,县经贸局、县财政局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论证、审查等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资金支持条件并通过初审的项目,县经贸局、县财政局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会审,提出审核意见和资金安排意见,报经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批准后,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获得资金扶持的企业,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获得资金扶持的企业,自收到专项资金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迁出石泉县。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全额退还收到的专项资金。对拒绝退还的,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部门依法进行追偿。

获得资金扶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金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核减、停发或收回拨付资金,并取消其以后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依法追究企业级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挪用、截留或侵占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竣工投产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相关企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县经贸局、县财政局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在专项资金中核定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第三方评审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六、奖励标准

(一)对年用电量500万度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企业电量电价,对超过500万度的部分,给予10%的补贴;对年用气量50万方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企业使用的合同外气量(LNG等高价气)核算,对高出合同价的价款,给予50%的补贴。

(二)在优先指导帮助企业申报上级奖励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研发中心等研发平台,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三)对当年新纳规入统的规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住宿企业、餐饮企业,在纳规入统次年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四)支持工业企业扩产增能,对年度工业用电量或用气量同比增长,且应税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奖励5万元;5000万元(含)—10000万元(不含)的,奖励10万元;10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五)支持工业企业提质增效,对制造业企业年度购置关键设备50万元以上并投入正常生产的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再按照购置额的3%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六)鼓励制造业企业创新发展,对研发经费投入年度新增100万元以上的,在省级奖励补助基础上再按照3%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持续推进制造业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支持“上云用数赋智”,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证书的,奖励10万元;首次评定为省级数字化典型应用场景的,奖励3万元。

(七)支持工业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类招商引资和“特色展品展销+重点项目推介”活动,对参展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在省外一线城市参展的,按照0.8万元/次进行奖补,在其他省会城市参展的,按照0.6万元/次进行奖补,在地市(含本市)参展的,按照0.4万元/次进行奖补。

七、注意事项

本办法所有奖励、补助与石泉县制定出台的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6338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