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sfj/2023-0001 发布日期: 2023-10-25 15:36
来源 石泉县司法局
内容概述 近日,在石泉县司法局两河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及时化解了一起未成年人因玩耍打闹意外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普及了法律知识,维护了社会稳定,受到家长及群众一致好评。

【以案说法】石泉女子带娃到广场玩耍,娃儿被同学弄伤该咋办?

近日,在石泉县司法局两河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及时化解了一起未成年人因玩耍打闹意外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普及了法律知识,维护了社会稳定,受到家长及群众一致好评。

女子王某和张某经常带自家小孩到广场玩耍,王某的儿子小甲和张某的儿子小乙还是同学,故此王某和张某也成为了好朋友。某天,小甲和小乙在彼此母亲的带领下到广场看露天电影,没想到在玩耍时小甲和小乙发生冲突,并被小乙推倒在地。

事后王某赶紧带小甲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手肘关节骨折,治疗很长一段时间才逐渐恢复。此后王某多次找到小乙的母亲张某要求赔偿,但张某则称是小甲先动手抓小乙的头发,小乙忍不住疼痛才将小甲推倒的,小乙属于自卫,本身并无过错,因此拒绝赔偿。

王某对张某的说法非常生气,认为小孩玩耍打闹虽是正常现象,但因此受到严重伤害家长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且小甲因伤耽误了学习,自己也因此无法工作,现在张某还推卸责任,实在说不过去,王某于是找到司法所申请调解处理。

在调解过程中,王某认为小甲是被小乙推倒的,小乙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张某则认为小乙头发被小甲抓住,吃痛的情况下才推倒小甲的,小乙不应该承担责任,而且小乙是未成年人,也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面对双方的争执,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双方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后指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甲自己有一定过错,但小乙推倒小甲是导致小甲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小乙的监护人张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通过调解员耐心释法和劝说下,张某同意承担相应责任,与王某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员说法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控制能力不强,在一块玩耍时难免会造成伤害事故,因此家长们在日常“遛娃”时要加强管理,防止发生意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遇到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通过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到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反映,利用调解方式进行解决。如果仍不能解决,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