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2023-0195 公开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23〕25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9-07 16:35
内容概述 为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具有实绩的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促进我县对外贸易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省、市促进外贸进出口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石规〔2023〕002-县政办00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23年第八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具有实绩的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促进我县对外贸易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省、市促进外贸进出口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及平台运营企业、对外投资企业。

第三条  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除享受申报兑现的省、市奖励资金外,我县根据年进出口总额(以海关出具的外贸进出口证明为依据),按照下列标准再给予企业相应奖励。

(一)当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至200万美元(不含200万美元)的,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10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二)当年进出口额达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至400万美元(不含400万美元)的,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15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三)当年进出口额达400万美元(含4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0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四)当年进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5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自营进出口初次实现零突破,且当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与第三条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年度进出口总额达500万美元以上、且位居全市进出口总额前三名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按照进出口总额由高到低顺序分别奖励人民币20万元、15万元、5万元。

第六条  鼓励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创立和打造优质出口品牌,凡获得“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陕西省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七条  对自费参加各级政府或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各类商品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按照交纳的展(摊)位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一)国外参展的,按照实际交纳的展(摊)位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户企业全年补贴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参展的,在省外一线城市参展的给予每户企业0.8万元/次补贴;在其它省会城市参展的给予每户企业0.6万元/次补贴;在地市参展的给予每户企业0.4万元/次补贴。(与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在我县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及平台运营企业,通过商务部推荐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知名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电子商务,初次实现零突破,且当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与第三条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在我县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并依据《境外投资管理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办理备案和核准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年对外投资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十条  奖励兑现程序

申请:企业向县经贸局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并附海关出具的外贸进出口证明);

核实:由县经贸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对企业申请情况予以核实认定,并提出具体奖励意见报请县政府审核;

兑付: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将奖励资金兑付企业。

第十一条  当年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有不良记录或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2年。2021年5月27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泉县促进农产品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石政办发〔2021〕2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公文PDF原件】:石政办发〔2023〕25号

【领导解读】: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627171.html

【政策图解】: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6414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