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lzyhshbzj/2023-0016 公开日期: 2023-10-18 11:56
来源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概述 本机关受理的关于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石人社监询字〔2023〕53号),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来本机关(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北环路延伸段9号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405办公室)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的,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公告

石泉县飞腾耀传媒有限公司: 

本机关受理的关于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石人社监询字〔2023〕53号),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来本机关(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北环路延伸段9号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405办公室)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的,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有权在收到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石人社监询字〔2023〕53号)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18日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石泉县飞腾耀传媒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9日,张艳等多人诉称:2022年6月至2022年7月在你单位承办的“清凉之夏·约惠石泉音乐啤酒节”从事烧烤、服务员等工作,截至目前,张艳等多人22500元工资被拖欠。我局现已立案受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我局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3日内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并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请提供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请提供你单位2022年6月至2022年7月张艳等人的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及劳动合同书。

3.张艳等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22500元是否属实?如属实,请你单位说明拖欠原因并及时支付;如不属实,请你单位提供已支付的相关证据并说明情况。

4.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于2023年10月27日前,到我局配合调查询问。

不按本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北环路延伸段9号。   

邮编:725200          电话:6310800

联系人:欧为谊    文霞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