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领导解读】《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
索引号 xzfgzbmsqxjmj/2023-0001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经济贸易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9-08 16:39
内容概述 【领导解读】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

【领导解读】《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

——解读人:石泉县经济贸易局党组成员 陈永超

一、出台背景

为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具有实绩的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促进我县对外贸易快速健康发展,2021年5月27日我县印发了《石泉县促进农产品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21〕20号)文件。目前,该《办法》试行期已满。按照县政府2022年10月24日第10次常务会会议确定事项,根据中、省、市促进外贸进出口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牵头修订起草了《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为支持全县外贸企业渡难关、稳订单、拓市场、保份额,提供财政奖励政策依据。

二、目标任务

鼓励我县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促进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增长,进一步提升我县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试行)》共13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奖励兑现程序、奖励标准。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及平台运营企业、对外投资企业。当年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有不良记录或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

五、奖励兑现程序

申请:企业根据奖励标准,向县经贸局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并附海关出具的外贸进出口证明);

核实:由县经贸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对企业申请情况予以核实认定,并提出具体奖励意见报请县政府审核;

兑付: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将奖励资金兑付企业。

六、奖励标准

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除享受申报兑现的省、市奖励资金外,我县根据年进出口总额(以海关出具的外贸进出口证明为依据),按照奖励标准,据实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

1.当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至200万美元(不含200万美元)的,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10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2.当年进出口额达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至400万美元(不含400万美元)的,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15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3.当年进出口额达400万美元(含4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0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

4.当年进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5元的标准,根据海关报关单进出口数据据实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七、惠民利民举措

对在我县注册企业进出口初次实现零突破、年度进出口总额位居全市前三名、创立和打造优质出口品牌、自费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以及在我县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及平台运营企业和在我县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

1.自营进出口初次实现零突破,且当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与第六条不重复享受)。

2.年度进出口总额达500万美元以上、且位居全市进出口总额前三名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按照进出口总额由高到低顺序分别奖励人民币20万元、15万元、5万元。

3.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创立和打造优质出口品牌,凡获得“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陕西省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4.对自费参加各级政府或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各类商品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按照交纳的展(摊)位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国外参展的,按照实际交纳的展(摊)位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户企业全年补贴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国内参展的,在省外一线城市参展的给予每户企业0.8万元/次补贴;在其它省会城市参展的给予每户企业0.6万元/次补贴;在地市参展的给予每户企业0.4万元/次补贴。(与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5.在我县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及平台运营企业,通过商务部推荐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知名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电子商务,初次实现零突破,且当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与第六条不重复享受)。

6.在我县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并依据《境外投资管理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办理备案和核准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年对外投资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八、关键词诠释

自营进出口企业:自营进出口企业就是内资企业具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可依法自主地从事进出口业务。

九、注意事项

本办法所有奖励与石泉县制定出台的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2年,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6279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