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县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qxmzj/2023-0014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民发〔2023〕207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10-08 15:03
内容概述 根据《安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生产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民办发〔2023〕201号)文件要求及9月11日全省民政机构安全生产和规范管理视频会议精神,为有效防范风险隐患,现就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和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县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中心敬老院,池河敬老院,县民康老年公寓,县汉水颐园老年公寓:

根据《安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生产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民办发〔2023〕201号)文件要求及9月11日全省民政机构安全生产和规范管理视频会议精神,为有效防范风险隐患,现就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和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养老机构学习教育

各养老服务机构要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省市县关于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和规范管理工作相关文件精神,要对机构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开展消防、食品、燃气、防汛安全等警示教育,要通过集中学习、视频观看等多种形式宣讲、普及安全知识,要定期开展各类安全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员工事故防范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全面排查整治

(一)开展机构保障环境整治。一是要对特困供养机构内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机构内居住环境进行整治,严禁出现侵占特困人员生活权益的现象出现。二是要对机构内供养人员餐饮标准进行规范管理,各镇要对养老服务机构餐饮安排和质量进行检查,看是否符合老年人健康所需,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补助经费支出情况开展详细检查,确保经费用于服务对象日常生活。三是对机构内卫生环境进行整治,特别是要整治餐厅食堂餐饮卫生安全、门窗及过道环境卫生,在管理中重视生活用水安全管理。

(二)开展服务安全风险评估与整治。各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标准,开展养老机构安全风险评估,重点整治老年人意外伤害问题。一是排查门窗防护栏、楼梯、天台(晒台)电梯井通道防护等地点的防护设置,加强管理值守,严防出现老年人跌落事故。二是排查刀具、工具等尖锐物品与火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情况,防止人员自伤互伤事故。三是排查老年人活动场所防滑、墙壁边角和家具防护,防止老年人意外跌倒伤害。四是排查门禁、院墙、院内监控等设施与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防止出现老年人走失和长时间脱离看护风险隐患。五是排查防噎食、防食品药品误食、防烫伤、防坠床等服务安全风险隐患。

(三)开展安全设施整治。一是对照《陕西省养老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则(试行)》,在消防管理、人员配备、设施设备使用维护、消防演练等方面各养老服务机构严格按照规范管理,切实落实消防应急预案,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定期检查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是否在有效期内,将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二要坚决改造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设施设备,不得使用酒精、燃油、煤气罐等形式高风险的燃气设施,对已有的天然气管路、电路要严格对照相关要求请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检测。三要排查电路、电器设备使用风险隐患,对院内电气线路布置、用电用气接口防护进行重点整治。严防使用电暖气、电热毯取暖发生安全事故,严禁电动车室内充电和明火取暖。

三、规范养老机构服务管理

(一)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手续。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履行特困人员供养的申请、审核、批复、签订协议等手续;对于有集中供养需求且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要确保全部集中供养,不漏一人。对委托民办养老机构供养的特困人员,要依法签订委托供养协议,并定期探访被委托的特困人员,维护其权益。

(二)规范请销假制度。入住老人外出前应填写请销假条,责任院长签字后方可外出,并进行登记。外出回院后,在请销假条和登记本上面进行销假,由值班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或家属签字,并注明回院时间。

(三)规范特困人员疾病就医与转送救治。当特困人员突发危重疾病时,养老机构应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特困人员有紧急联系人的,在送医同时应当通知其紧急联系人。若发现特困人员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需经所属民政部门或镇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法规将其转送具备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特困人员经诊断确诊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其出院后视情转交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供养或者托养。

(四)规范供养人员死亡善后工作。特困人员在供养服务机构内死亡的,机构应第一时间向所属民政部门或镇政府报告,并向供养协议中明确的亲属联系人、村委会(居委会)联系告知相关情况。对于正常死亡的供养人员,需取得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死亡证明;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非正常死亡的,要取得公安司法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出具的死亡证明。机构应按照殡葬管理规定处理遗体,未取得死亡证明的,不得擅自处理遗体。相关医疗证明、救治记录、死亡证明、报案证明、火化证明、骨灰或遗体处置情况记录、户口注销证明等资料要完整存入供养人员档案。

(五)规范供养服务机构制度制定及档案管理。供养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严格落实业务档案统一集中管理、动态管理机制。做好特困人员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等工作。要按照入院建档、日常存档、定期移交、出院(死亡)留档等要求,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终止供养服务后五年。

石泉县民政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