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石泉县。
被申请人:石泉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石泉县城关镇春潮广场政务大厅四楼,负责人:王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石泉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石泉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罚字〔2022〕1号),于2023年1月11日向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于3月7日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依法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