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犬类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县周期性复审工作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石泉县公安局、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泉县卫生健康局、石泉县城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联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犬类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2023年9月20日至2023年10月4日
联系电话:0915-6328642
邮 箱:2865159291@qq.com
联系地址: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三组(石泉县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犬类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犬类管理,倡导群众规范文明养犬,预防狂犬疾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犬类管理通告如下:
一、县城中心城区禁止饲养大型、烈性犬只,需要饲养小型犬只的,由当地动物防疫部门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石泉县城区养犬许可证,方可进行饲养。
二、饲养犬只要做到有“两证一绳”,即养犬证、犬类免疫证和系犬绳(链)。
三、必须树立科学文明饲养宠物的理念,避免盲从猎奇求异心理,在不妨碍他人前提下合理饲养。携带犬只出户必须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
四、居民应规范饲养犬只,一律不得放养、散养或不牵绳遛狗。牵绳遛狗必须讲究公共卫生,不得污染环境,犬类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要及时清除,做到随排随清。
五、饲养小型犬只,必须每年到当地动物防疫部门进行狂犬免疫注射,并缴纳犬只免疫注射费用。
六、非执行公务需要,任何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企事业单位,商场、宾馆酒店、饭店、公园、广场、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场所。
七、对不进行狂犬病免疫注射及违反规定非法饲养的犬只,由相关执法部门集中收治并依法处理。
八、因管理不善,发生犬只伤人的,由饲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九、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犬类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现就《石泉县公安局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 石泉县城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犬类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解读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犬类管理,预防狂犬疾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县周期性复审工作标准要求和人大代表提案,倡导群众规范文明养犬。石泉县公安局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 石泉县城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联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犬类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二、出台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通告。
三、制定过程
石泉县公安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犬类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后,由本局法制部门和相关领导审核后,征求了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县创建办等单位意见,最终形成《石泉县公安局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 石泉县城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犬类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四、目标
通过该通告发布,倡导群众规范文明养犬,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征集结果】: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6282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