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akssthjjsqfj/2023-0074 公开日期: 2023-08-25 16:38
来源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
内容概述 2023年5月,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牵头编制《石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并于6月向各有关单位征求了修改意见。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于2023年8月23日印发。

【领导解读】《石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解读人: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局长 王玉安

2023年5月,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牵头编制《石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并于6月向各有关单位征求了修改意见。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于2023年8月23日印发。下面就预案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一、修订原因

由于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发生变化,且《石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19〕36号)(2019年版本)已满三年,按照相关规定,本预案对原《石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19〕36号)(2019年版本)进行了修订。

二、预案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统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本预案不适用于沙尘暴天气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

四、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石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五、基本框架内容构成

《石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是对《石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19〕36号)(2019年版本)的修订,共有10个部分,分别是总则、应急指挥体系、监测与预报、预警与响应、信息报送和发布、监督检查、应急保障、预案管理、附则、附件。

第一部分总则

  主要规定了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编制思路和预案体系、工作原则等。

  第二部分应急指挥体系

  主要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和成员单位职责。

  第三部分监测与预报

  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报相关工作内容。

  第四部分预警与响应

  主要包括预警分级、预警与应急响应启动、调整与解除、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措施、后期评估等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五部分信息报送和发布

  主要包括信息报送、信息发布内容、信息发布的组织和形式等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六部分监督检查  

主要包括监督检查和公众监督等内容。

  第七部分应急保障

主要包括组织保障、制度保障、经费保障、通信与信息保障、医疗卫生保障等相关内容。

第八部分预案管理

主要包括预案宣传、预案培训、预案演练、预案报备、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八部分附则

明确了预案中名词解释、预案解释权属、预案修订、预案实施日期等内容。

第九部分附件      

六、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

县政府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长,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体科技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县公路段和各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七、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纪委监委: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县委宣传部:督导和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县发改局: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督导天然气公司、电力部门做好气、电保障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教体科技局: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幼儿园、小学、初中等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应急方案。

县公安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查处;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矿山等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督导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

县住建局: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市政工程项目和建筑工地的停工管理、检查及组织实施县城规划区以内道路扬尘控制;配合县发改局做好天然气保障工作。

县交通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落实增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公交车保障响应措施,引导公众绿色出行。

县农业农村局: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措施,指导各镇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监管农业养殖、种植等过程中肥料和散煤的使用,并督促做好污染减排应对等工作。

县卫健局:组织医疗救治,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呼吸道等大气污染相关疾病24小时门诊监管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督导落实餐饮油烟大气污染防治;负责开展燃油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督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级、各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下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工作。

县医保局:组织实施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政策和措施。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县气象局等有关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质量信息的收集、预报并开展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工作;参与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督导其它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县气象局:协同县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气象条件的监测、分析和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措施,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按照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开展本镇应急响应相关工作。

八、涉及范围

全县11个镇:城关镇、池河镇、饶峰镇、两河镇、喜河镇、后柳镇、中池镇、迎丰镇、曾溪镇、熨斗镇、云雾山镇。

九、修订内容

1.新增了编制思路、工作原则两节内容。编制依据一节中,增加了《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个依据。预案体系充实了下级预案。

2.应急指挥部部分成员职责发生变更,职责单位顺序进行了调整。

3.对预警与监测一章进行调整内容较多,对应急减排措施、各级响应措施进行了修改调整,新增了应急减排措施基本要求内容。在信息报送与发布、监督检查、附件等章内容进行修订调整。修订后应急预案操作性和实用性增强。

十、关键词诠释

1.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2.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3.特种车辆:(1)纯电动汽车;(2)公共汽车、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3)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4)大型客车、省级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5)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6)“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4.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5.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6.沙尘暴:强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km的天气气象。

7.霾:空气中因悬浮着大量的烟、尘等微粒而形成的浑浊现象。

8.沙尘天气:风将地面尘土、沙粒卷入空中,使空气混浊的一种天气现象的统称。

9.浮尘:当天气条件为无风或平均风速≤3.0m/s时,尘沙浮游于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km的天气现象。

【原文链接】: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6175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