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sqxwhhlygdj/2023-0100 | 公开日期: | 2023-06-05 15:38 |
来源 |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 ||
内容概述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文化和旅游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陕西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文化和旅游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陕西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陕西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5月26日
附件: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 管措施 |
1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说服教育、 行政回访 |
2 |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悬挂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
说服教育、 行政回访 |
3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悬挂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
说服教育、行政回访 |
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未予制止并向文化部门举报的行政处罚 |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说服教育、行政回访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如实供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如实供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3 |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如实供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4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如实供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5 |
对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如实供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