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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民政局关于征集《石泉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3-08-14 至 2023-09-13源自:石泉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深入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民政局起草了《石泉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

联系电话:0915-6321376

邮    箱:3547517116@qq.com 

联系地址:石泉县向阳大道东段41号

石泉县民政局

2023年8月14日

石泉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改革丧葬习俗,规范殡葬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积极有序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倡导厚养礼葬,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殡葬管理改革的组织、实施、协调工作。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必要的具体规定,切实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局牵头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广电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信访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要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建立相应规章制度,规范丧葬行为。

第七条 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在殡葬管理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火葬与土葬管理

第八条 根据省、市火葬区域划分,城关镇、池河镇、后柳镇、熨斗镇为火葬区域,该范围内的公民(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火葬区内少数交通不便、暂时难以实行火葬的偏远村、高山村,可由属地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暂不实行火葬。

其他各镇为土葬改革区,该范围内的公民死亡后倡导和鼓励实行火葬,不愿意火葬的群众必须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散埋乱葬。

第九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对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大力推广节地生态安葬,采取平坟深埋、不留坟头等方式进行安葬;支持鼓励树葬、花坛葬等安葬方式。

第十一条 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火化后,按每人1000元标准进行救助。

第十二条 享受丧葬费待遇的死亡人员,应当火葬的(以死亡前实际居住地满一年以上进行认定,多地居住未满一年以上的以离退休前所在单位属地进行认定),有关单位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遗体捐献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向丧主发放丧葬费。

第十三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非特殊情况的72小时内火化,高度腐烂立即送殡仪馆火化;患传染病死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非正常死亡人员,在医疗机构死亡的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其他的由公安机关鉴定出具死亡证明,遗体需暂时保存的,按特殊案情需要处理的除外。

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后火化,所需经费从县级配套的社会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县境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出县境外的,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在建有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社区(村)死亡的人员,应当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安葬遗体。在建有殡仪馆的集镇社区,应在殡仪馆举办治丧活动。在尚未建立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社区(村)死亡的人员,应当在属地镇人民政府指定地点安葬。对死者生前遗嘱要求火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殡仪馆、公墓等殡葬设施,由县民政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殡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设置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办殡葬设施。

第十八条 殡仪馆、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的选址及建设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满足需求、薄利营运”的原则,严格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禁止占用耕地、林地等限制用地,履行建设用地规划、环境保护评估和土地林地审批等手续。

遗体火化设备要符合《火葬场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801-2015)》的要求,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主体为公墓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多村联建的由镇人民政府确定建设主体村。单个村建设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亩,多村联建不超过20亩。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期限以20年为周期,期满需继续保留的,应当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公墓及农村公益性公墓经民政、住建、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及职能职责验收合格后,镇人民政府方可管理运行。

第二十条 严格公墓收费管理,坚持保本微利原则,由发改部门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严禁从事买卖、出租、转让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耕地、基本农田、一级林地、国有林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以及“三沿六区”(即沿铁路、沿公路、沿河道两侧,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开发区和坝区)可视范围内修建坟墓。

严禁修建任何形式的活人墓、硬化墓、豪华墓以及“住宅式”墓地。

第二十二条 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安葬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面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坟墓整体最高处不得超过50厘米,遗体安葬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采用灰黑色卧碑,长宽不过80厘米,前高不高于10厘米,后高不高于20厘米,厚度不超过10厘米。

墓区绿化与周围环境协调,绿化面积不低于30%,努力实现墓区园林化,达到“见绿不见坟”效果。

第四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丧事活动应文明节俭,禁止大操大办。

第二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除外)死亡的,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县殡仪馆或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场所内进行,骨灰在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公墓安葬或骨灰堂存放。

第二十六条 信仰宗教的公民死亡后,为其举行葬礼、祷告等宗教仪式的,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第二十七条 除黑纱、白花、寿衣、挽帐外,禁止制作、销售纸马、纸车、纸电器、冥钞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第二十八条 坚持文明祭奠、低碳祭扫,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等方式缅怀故人,不得在禁火期、禁火区焚烧纸钱、燃放鞭炮。

第二十九条 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作用,把文明殡葬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引导群众自觉抵制散埋乱葬、厚葬薄养等不良习俗。

第三十条民间组建的红白理事会等治丧机构,必须在县行政审批局进行社会组织登记备案,主动接受县民政局日常监管,在固定场所开展治丧服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属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置;涉及占用耕地、林地的,由相关部门牵头依法处置。

第三十二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民政局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单位罚款20000元以上、个人罚款600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的,由县民政部门或属地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赔,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县监察部门依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党员干部违反殡葬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整改执行的,由县纪委监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泉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解读说明

为加强全县殡葬管理,改革丧葬习俗,规范殡葬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023年8月14日,《石泉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及管理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修正了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出台了系列新政策新规定,省、市也及时修正了《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跟进制定了殡葬改革管理工作新要求新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各级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殡葬管理工作,以规范性文件对全县火葬土葬活动管理、殡葬设施管理、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及违规处罚等情况予以规范,确保殡葬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县民政局结合全县殡葬管理现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

2.《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2〕2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陕政发〔2023〕9号)、《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全省火葬区的通知》(陕民发〔2015〕45号)。

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4〕30号)、《安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全市火葬区的通知》(安民发〔2017〕20号)。

三、目标任务

深入推进全县殡葬管理,改革丧葬习俗,规范火葬土葬管理、殡葬设施管理、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等行为,确保殡葬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四、主要内容

《石泉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共计6章38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方针、县镇及部门职责等方面;第二章火葬与土葬管理,明确火葬区、土葬改革区范围及要求,特殊群体救助、享受丧葬费待遇死亡人员相关规定,特殊死亡人员处置规定,明确死亡人员安葬地点等;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主要对殡仪馆、公墓以及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要求,对安葬禁止区域以及建墓标准予以明确;第四章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主要对丧事活动、殡葬用品、祭祀及相关机构管理予以明确;第五章罚则,主要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单位及施行日期。

五、注意事项

加强殡葬管理工作,要切实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推动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协同配合,认真履行相关职能职责,确保殡葬管理责任落实到位,不断推动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征集结果】: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623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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