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县标准释义应知应会(一)

时间:2023-08-14 16:09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创建办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

【标准原文】

(一)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具有立法权的地方需有本地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地方需有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

【标准释义】

1.认真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

2.党委、政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爱国卫生工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应有爱国卫生或卫生城市(县,以下所称卫生城市均含城市和县)创建等工作内容。政府应制定创建或巩固卫生城市的工作方案,建立组织领导、宣传发动、考核检查与奖惩等制度。

3.政府制定的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如“十四五”规划,应有关于爱国卫生工作方面的内容。

4.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含派出机构)和职能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中应有卫生创建、健康教育等爱国卫生相关工作内容。

5.有立法权的地方,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爱国卫生相关地方性法规;其他地方应制定爱国卫生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6.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要担任国家卫生城市组织协调机构负责人,统筹解决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标准原文】

(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职能、人员、经费等有保障。街道(乡镇)、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推动落实好爱国卫生工作。

【标准释义】

7.辖区内各级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应设有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爱卫会应明确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8.县级及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宜独立设置,职能明晰,人员配备应与辖区爱国卫生工作相适应,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且满足工作需要。

9.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爱国卫生工作在城乡基层得到有效落实。

10.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要设置公共卫生委员会,统筹做好辖区爱国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