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scjdglj/2023-0089 公开日期: 2023-07-14 10:28
来源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营商环境,本着包容审慎监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县市场监管领域内实施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行学法考法免罚减罚的制度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营商环境,本着包容审慎监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县市场监管领域内实施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

一、实施意义

实施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有力抓手;是创新监管方式,体现执法温度,转变执法理念的有力探索;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学习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法规水平,诚信经营;有利于帮助市场主体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减轻其负担,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施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适用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时,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兼顾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当事人的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做到过罚相当。

(二)合法原则。适用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应依法实施。

(三)类案类处原则。对于符合学法考法免罚减罚条件的当事人,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应同等对待。

三、适用条件

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适用学法考法免罚处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处罚的。

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适用学法考法减罚处理: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或者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违法行为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七)适用法定行政处罚幅度明显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不相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或者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处理:

(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案值较大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

(八)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四、实施程序

1.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学法考法免罚减罚情形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2.法宣股进行案件审核后,符合学法考法免罚减罚情形的,由办案机构上报分管领导审核;

3.属于附件1清单目录中的违法行为,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部门负责人直接作出审批决定,附件2清单目录及其他违法行为由办案机构提请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办案机构组织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并参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测试,成绩合格后给予免除或减轻行政处罚,作出不予处罚或减轻罚决定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理措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后,经复查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实施时间及实施监督评估

本制度于印发之日起实施,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宣股要加强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监督,并定期开展评估。实施评估情况反馈给县司法局。

附件:

1.可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目录.doc

2.可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