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 ||
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2023-3631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人民政府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3年06月3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06-30 12:02 |
内容概述 | 为全面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保障不动产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扎实做好不动产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2〕5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公告如下: |
为全面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保障不动产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扎实做好不动产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2〕5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公告如下:
自2023年6月30日起,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不动产登记业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承包合同管理及合同纠纷调处等工作,不再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2023年6月30日之前依法颁发的全国统一制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继续有效,无须更换。今后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首次、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等登记时使用《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公文PDF原件】: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