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饶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饶峰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zzfsqxrfz/2023-0023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饶峰镇人民政府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饶政发〔2023〕14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4月1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04-24 16:30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饶峰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财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各敬老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饶峰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财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泉县饶峰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敬老院,含光明区域性敬老院、牛羊河敬老院、三岔河敬老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17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89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8〕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敬老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坚持勤俭节约办事,真实、准确的反映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敬老院必须设立资金专户。敬老院由镇政府财政所设立供养机构(敬老院)专账,统一核算与监管。敬老院须设立一名报账员。院内各项采购实行保管制度,建立实物及日常收支台帐,一季度或半年对院内库存进行一次盘点,镇社保站(民政办)负责监管。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收入是指敬老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六条敬老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特困对象供养资金、安葬补助资金、取暖补助、护理补贴及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补助资金等。
(二)专项收入,即基本建设、设备购置、房屋修缮、改造等款项。
(三)自营收入,即院民种植、养殖等取得的收入。
(四)社会代养收入:即收住社会特殊困难老人代养资金。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实物折价入账)等。
第七条 敬老院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专账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敬老院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特困对象供养经费(含安葬费)、运转维护经费、护理费、取暖费、专项经费。特困对象供养经费只能用于特困人员生活的各项支出,不得挤占和挪用。
(1)特困对象供养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伙食费、衣被购置费、洗浴理发费、生活日用品、住院生活费、生活用水用电、生活燃料费、安葬费、按规定标准发放的零花钱等;
(2)运转维护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维修费、设备购置、差旅费、生产物资购置、报刊征订费等;
(3)照料护理费支出主要包括:护理产品和护理设施购买、护理设施改造、特困人员住院陪护人员护理费、聘用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临聘陪护人员补贴等,但不得用于敬老院改造维修、添置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无关的设施设备等;
(4)取暖费支出主要包括:取暖设备购置、取暖设施改造、取暖物资购置、取暖电费等;
(5)代养费支出:包括代养人员支出主要包括:日常生活及照护(不含住院照护和医疗费用);
(6)专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按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支出;
(7)其他支出主要内容:按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赠的指定用途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九条 各项收支应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条 严格审批报销手续,实行“三加一”制度。支出票据需有经手人、责任院长、法人签字后交由镇民政办复核,再由镇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镇财政所核销;大额支出需事前向镇分管领导请示批准,对单笔或单次支出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由责任院长和法人共同审核后报镇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维修及设备购置单笔或单次支出超过2000元需报县民政局备案,经县民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支出票据必须为合法票据,杜绝白条及未经审批的发票入账。
第十一条 加强院办经济收支管理,对敬老院发展种植、养殖业等院办收入,应建立台账,根据时令市场价格折算金额并经院委会核定后书面报财政所作为敬老院的收入入账。收入可用于购买发展院办经济所需要的种子、农药、化肥、器械、饲料、人员报酬等敬老院运转支出,并进行公示。对结余资金经镇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可用于院民日常生活支出和机构运转维修维护。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应与供养人员同灶并按规定缴纳伙食费,各院可根据工作人员每月就餐次数和就餐天数等情况进行核算,每人每月伙食费缴纳标准最低不少于15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并按月及时上缴敬老院账户中。严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侵占敬老院资产和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资产行为。
第十三条 规范采购行为。资产购置,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采购审批或备案手续;日常生活、生产物资采购,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通过集中议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落实定点集中采购制度;临时小额零星购买,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制度,堵塞漏洞;采购物资要健全验收入库、出库使用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敬老院应当全面梳理各项业务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不兼容岗位相互分离,如备用金管理员、采购员、验收登记员、库管员应相互分离。
第十五条 加强票据合理合规性审核。各镇财务人员,应当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对敬老院支出票据进行合理、合规性审核,指导敬老院对支出票据按用途和范围进行分类。对购买农副产品等现金使用范围内的小额零星支出、收款人为个人且按规定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的,相关收据须由经办人、证明人两人以上共同签字方可核销。坚决杜绝白条入账、票据要素不齐全、超标准超范围等违反财务规定的支出行为。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属国有资产,由镇人民政府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将资产用作抵押或擅自改变用途。涉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须由镇政府按规定的程序报县国资委办理相关手续。各类固定资产的转让处置收入须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 敬老院接收的社会捐赠物资,按照签定的捐赠协议内容,由出纳(报账员)出具加盖敬老院公章的接收凭证(注明物资种类、数量、折算价值),进行入账并建立台账,物资由保管员核对后,在接收清单上签字认可,同时保管员按照认可的种类、数量入库并登记台账。捐赠物资按捐赠者意愿使用,备注使用时间、对象、种类、数量,需经2名以上证明人签字后核销。
第十八条 敬老院的采购物资、膳食、生产经营帐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帐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九条 敬老院应建立内部资金监管机制。一要做到钱、账、物管理相分离,经办与审核(批)相分离。二要定期公示收支情况。每周公布一次伙食支出情况,每月公布一次上月资金收支状况。
第二十条 敬老院应当规范会计、出纳人员行为,确保财务资料真实和档案的完整。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应明确岗位职责。财务资金开支审批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不得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镇政府每年组织对辖区内敬老院资金检查不少于两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要自觉接受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监督,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截留私分和违规使用各项资金。
(一)严禁财务收支不按用途进行分类,导致资金使用不精准,会计核算混乱行为;
(二)严禁将资金拨付至管理人员个人银行账户中结算各类日常支出;
(三)严禁支出超出1000元现金,支出超过1000元的必须开转账支票;
(四)严禁使用供养金违规列支招待费、差旅费、加班费、管理人员慰问费等与特困供养人员日常生活无关的支出;严禁不经考核,平均发放护理人员照料护理费;
(五)严禁供养机构工作人员不缴纳伙食费,侵占特困供养金行为;
(六)严禁供养机构未经批准,长期、无偿收住非特困人员行为,采买物资管理混乱等行为。
(七)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按照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民政办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