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2023-2262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政办函〔2023〕9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3月2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03-27 15:32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水污染物入河管控,促进县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2〕117号)《安康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安政办函〔2023〕2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石泉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石泉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水污染物入河管控,促进县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2〕117号)《安康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安政办函〔2023〕2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规范排污口设置,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切实解决河流沿岸污水违规溢流直排等突出问题,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坚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美好石泉”贡献生态环保力量。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消除县城建成区污水直排、两年内消除集镇污水直排、三年内消除农村污水直排”的目标,摸清县域内汉江支流入河排污口底数,2023年底前完成汉江干流石泉段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24年底前完成县域内汉江支流80%排污口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县域内汉江支流排污口整治任务,并建成科学规范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溯源排查
1.全面摸清底数。汉江干流石泉段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监测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按照省、市相关安排统筹落实。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由各镇具体负责,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应测尽测”的原则,对属地辖区开展地毯式排查,摸清各类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等基本情况。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复核并汇总入河排污口信息,建立台账清单,对重点排污口进行采样监测。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于202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2.明确管理责任。县生态环境分局要根据排污口排查情况,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明确排污口管理责任主体,建立管理责任主体清单。对难以分清管理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属地镇政府组织开展溯源分析,通过查询资料、人工排查、技术溯源等方式,查清污水来源、污水性质、超标情况、超标原因等,厘清管理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主体的,由属地镇作为管理责任主体。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实施分类整治
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制定实施“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确保排污口整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建立整治销号制度,由排污口管理责任主体实施验收,县生态环境分局确认后予以销号,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排污口整治工作同水环境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统筹安排、一体推进。
3.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取缔过程要避免“一刀切”,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排污口拆除后,应采取土方回填、植被修复等方式恢复河道岸线原貌。
4.清理合并一批。县域内所有企业原则上不设排污口,污水由企业循环利用或通过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依法接入城镇污水管网。对于城镇或农村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管网。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避免化粪池出水直排,引导农户利用房前屋后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等实施污水就地消纳利用。
5.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农村污水处理站等排污口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的,通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改进污水处理工艺或运行管理方式,提高水污染物的削减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企业自建污水处理站要加强管理维护,根据生产要求改进污水处理工艺,确保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前达到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工业企业未按规定实现雨污分流的,要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设施,并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管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三)建立长效机制
6.推进规范化建设。按照排污口类别,通过项目争取、工程措施等,逐步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并由管理责任主体负责设置标识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收集档案资料,确保入河排污口看得见、查得准、能监控。
7.严格规范审批。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他各类污水处理站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实行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重大变动)文件同级审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明确核实入河排污口位置、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影响,提出对水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
8.加强监督管理。按照排污口类型、管理责任主体及部门行业监管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管责任。县生态环境分局统一行使排污口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会同县经贸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管理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他各类污水处理站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入河排污口要纳入护河员日常巡查工作范围,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迅速反应、消除隐患。
9.严格执法检查。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查、测、溯、治”行动效能,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借道排污的,要尽快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四、保障措施
10.加强组织领导。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加强对各镇的工作指导。各镇要夯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11.夯实责任分工。各镇是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与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本辖区入河排污口名录,推动整治工作开展,做好入河排污口全过程管理工作。并于每季度末向县生态环境分局报送排污口排查整治、日常监管情况等信息。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督促指导各镇开展属地辖区排污口溯源排查、分类整治、监督管理等工作,统筹我县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收集、整合全县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建立并更新县级入河排污口名录。县财政局负责将此项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住建局负责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查,提供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闸坝、泄洪口、排洪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田入河退水口、水产、灌溉等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建立园区工业企业清单,包括位置信息、行业类别等,督促园区企业开展水污染治理,加快推进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12.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县政府督查室和县环保督查巡查整改办要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提醒,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推进问题整治。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镇、部门和有关人员责任。
13.加强社会监督。各镇各部门要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世界地球日”等,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加大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建设。县生态环境分局要通过网站、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公文PDF原件】:石政办函〔2023〕9号
【领导解读】: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559395.html
【政策图解】: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5593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