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喜河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 ||
索引号 | zzfsqxxhz/2023-0009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喜河镇人民政府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喜政发〔2023〕14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4月05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04-10 13:19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镇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各村、驻村工作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镇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及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范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根据现代农业特点,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用地;畜禽、蚕、蜂和水产等规模化养殖场所(含养殖场内部通道、给排水设施、粪便污水处理)等用地;食用菌工厂化生产用地。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辅助配套设施用地。
1.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为种植生产配套的植物检验检疫监测、植物病虫害防治等用地;直接为农作物生产服务的农资和农机具存放场所,与农产品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者自产稻谷加工用地;农业生产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面积小于15平方米)等用地;生产经营户作物栽培中产生的秸秆等废物收集、存储、处理场所及环保设施等用地。
2.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为养殖生产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防治、引种隔离、洗消转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生产资料存放、产品晾晒场地等用地;水产养殖水处理等用地。
(三)关于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的认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农地农用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论证认定。
(四)以下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
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按照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用地、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农业设施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和农业行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作物种植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0亩。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大棚看护房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
(二)畜禽养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2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30亩。确因特殊需要,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可适当增加。
(三)水产养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
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一)严格设施农用地利用
设施农业建设应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废旧宅基地及边角地等,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实施耕作层表土剥离,减少对耕地耕作层土壤的破坏。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涉及使用一般耕地的,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生产结束6个月内按照土地复垦有关规定恢复原土地用途,并由乡镇政府报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使用
(一)规范项目选址。设施农用地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划进行项目选址,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
(二)拟定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设施类型、生产数量、标准及用地规模、使用年限、土地复垦措施等。
(三)公告建设方案和用地条件。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后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四)签订用地协议。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五)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10日内将设施建设方案与用地协议报乡镇政府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动工建设。
(六)汇总变更。乡镇政府完成备案后10日内将汇总后的备案信息上报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自然主管部门及时核验后按规定要求上图入库,并在年度变更调查时,对设施农业用地情况予以变更。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设施农业用地将纳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日常监督检查范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业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信息更新等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要是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指导,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对设施农业建设和使用的日常监管、用地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不定期组织开展核查。负责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联合镇级督促依法依规整改。
石泉县喜河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