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石泉县司法局饶峰司法所的组织调解下,妥善化解了一起法律关系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谐了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也给广大工友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李某是当地一家工厂的负责人,与附近开装修店的周某是朋友关系,后来李某厂区改扩建,周某承揽了李某厂房铝合金门窗安装工作,周某和李某之间的法律责任是按照承揽合同关系确立的。
2022年7月的一天,眼看周某安装铝合金门窗工作快要结束,当天因厂区有一重物需要移动,李某便招呼众多工人进行劳作,但数来数去人手欠缺。正在李某一筹莫展之际,看到正在进行装修工作的周某,便主动邀请周某帮忙。面对朋友的求助,周某显然难以拒绝,只有放下手中的装修工作,与李某及其他工人一起移动重物,然而在此过程中,由于操作不慎,导致周某摔倒在厂区水沟内。
周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周某肋骨、腰椎多处骨折,住院8天之后,遵医嘱在家静养30天。周某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且与李某的承揽合同尚未完成,加上住院等花费较大,形成生产生活困难,便找到李某协商赔偿问题,但经过多次交涉,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周某向饶峰司法所提出调解申请。
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走访调查,弄清事实真相,对该案进行充分研判,同时就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在此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情理法兼容和抽丝剥茧的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就赔偿费用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当场兑现,握手言和。
调解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务关系?承揽人在承揽工作地给发包方做非工作任务是否算是义务帮工,受伤当事人是否应当自甘风险?
首先从事实来看,周某与李某形成承揽合同,在厂区安装铝合金门窗,周某从事的工作是基于自身与李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隶属关系,其权利义务归于承揽合同约定。在此过程中,李某邀请其提供短时间帮助,未约定劳动报酬,而周某自身也未主张劳动报酬,仅从朋友角度欣然前往,故此应当判定双方不具有劳务关系,而是形成无偿帮工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周某是在帮工过程中受伤,被帮工人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成自己承揽工作过程中,受到厂方负责人邀请帮忙,面对移动重物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知晓,周某完全可以明确拒绝,但周某在此过程中没有拒绝举动,形成自甘风险的意愿,由此造成的自身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帮工是不取报酬的一种行为,应属于一种友情行为,一般法律不调整友情行为,只调整法律行为。但是我国法律还是把帮工行为受到伤害的情况列入到规范中作为例外处理,为什么呢?这是立法者考虑到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
无论是受邀帮工还是主动帮工,帮工一方都是出于友情而帮工,另一方不予明确拒绝的应视为愿意接受帮工,虽然可以不付报酬,但最终被帮工人是获得利益的一方,所以如果帮工人因帮工受到伤害的,接受帮工的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才符合法律的公平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