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中池镇人民政府印发《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zzfsqxzcz/2023-0014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中池镇人民政府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3年01月0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01-16 15:35 |
内容概述 | 现将《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结合工作抓好落实。 |
各村(社区),中池小学:
现将《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结合工作抓好落实。
石泉县中池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
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精准实施控辍保学措施,全面提高我镇义务教育巩固水平,根据《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8〕4号)、《关于进一步健全义务教育控辍保学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教体科发〔2021〕79号)和《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石教体科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主线,落实“双减”政策,切实减轻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按照“双线七长”责任制要求,健全政府主责、学校尽责、家长履责和社会参与配合的控辍保学责任体系,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完整、公平、有质量的义务教育,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
二、工作目标
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100%,控辍保学工作实现常态清零。
三、主要任务
(一)精心制定方案,完善运行机制。由镇政府制定2023年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厘清工作目标任务及责任分工,健全各项控辍保学制度,与中池小学、各村(社区)签订《控辍保学目标责任书》,确保控辍保学“双线”管理机制运行顺畅。中池小学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修订学校2022—2023学年度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控辍保学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开展。
(二)细化四查三比,精准建立台账。结合“四查三比”控辍保学模式,通过查户籍、查学籍、查在校学生、查脱贫户适龄儿童少年,扎实开展适龄数据与学籍、学籍与在校花名册、失学辍学与脱贫数据等比对工作,依照规定补充完善各类控辍保学佐证资料。10月,由中池小学负责,精准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适龄人口入学台账,并及时与镇政府对接。中池小学要对本校、本辖区各类台账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把关负责,确保学生就读去向真实,佐证资料有效、逻辑关系准确,数据填写无误。
(三)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动态清零。
各村(社区)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控辍保学工作方案或计划,每学期开学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控辍保学工作,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大力帮扶、精准控辍”的原则,各村(社区)要采取入门入户到人的方式逐一核查,做到精准到户、具体到人,切实做好疑似失学儿童的劝返复学工作,确保适龄儿童义务教育“一个不能少”。
严格执行控辍保学劝返流程及书面报告制度,班主任对所管班级控辍保学工作负责,对无故48小时未到校学生及时安排家访或与监护人联系核实情况,将初步核查按要求报送学生户籍所在镇政府,无正当原因5天未到校上课,劝返后3日内(不含双休日)仍不返校的,学校要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疑似辍学情况报告单》,及时向镇长书面报告,并配合镇政府、村(居)委会共同做好辍学学生动员返校工作。镇政府在接收辖区内学校报送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疑似辍学情况报告单》后,2日内向学生监护人发放《限期返校通知书》,对仍不返校的学生,由镇政府对学生监护人依法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监护人限期送学生返校。中池小学要切实履行控辍责任,加强疑似辍学学生劝返工作,坚决杜绝劝退学生和拒不受理辖区内学生合理转学需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我镇成立中池镇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考核指导全镇控辍保学工作。中池小学也要成立相应的控辍保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控辍保学工作推进落实。
(二)加大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每学期开学前,中池小学要通过告家长书的形式加大《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广大群众尊重和保护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决禁止各种违法违规导致的辍学现象。
(三)强化督导问责,从严考核评价。镇政府将采用随机检查的方式对各村(社区)进行过程督导,督导检查结果全镇通报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之中。对控辍保学工作不力、作风不严、走过场,造成影响和控辍保学目标任务未完成的村(社区)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