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城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石泉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开展主城区市容秩序及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

时间:2023-03-01 19:41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城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石泉县消防救援大队

为进一步优化主城区市容秩序及道路交通秩序,切实解决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占堵消防通道,行人不走斑马线、闯红灯,流动摊贩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摆设摊点等突出问题,全面消除县城交通顽瘴痼疾,确保县城市容秩序井然有序、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从即日起至5月31日在主城区开展市容秩序及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二、整治范围

县城主城区主次干道、商业大街、公园广场,学校、幼儿园、医院、旅游景点周边,各消防通道。

三、整治重点

1.对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路段违法停车,占用小区、多层建筑周边消防通道违法停车,在学校、幼儿园、医院、旅游景点周边重点路段和严管示范路段违法停车,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违法违规停放废弃车辆,多排违法停车,路口50米以内违法停车,不按照夜间临时停车区划定的起、始点范围内停车,违法停车造成交通事故、车辆缓行或者拥堵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整治。

2.对机动车不礼让行人、随意掉头、违法变道超车,非机动车(含共享电动车)闯红灯、逆行、违法载人,行人横穿马路、闯红灯、不走斑马线和人行天桥,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乘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驾驶无牌或手续不齐全的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整治。

3.对工程运输车、渣土车等车辆抛撒滴漏和私拉乱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整治。

4.对沿街商铺出店经营、占用盲道、占用停车位,流动商贩占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违规设置游乐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整治。

四、整治措施

1.县创建办组织县住建局城管执法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采取依法联合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整治。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严格进行处罚,并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媒体平台进行曝光。

3.涉及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党员干部以及公务车辆的,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曝光外,一律函告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屡次违反拒不改正的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五、相关要求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及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文明意识,积极主动配合整治工作,共同营造安全畅通、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石泉县城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石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