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撤销结婚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 ||
索引号 | xzfgzbmsqxmzj/2023-0049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2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02-20 17:04 |
内容概述 | 我局根据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石泉检检建受〔2022〕21号)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2〕109号)相关规定,依法做出撤销原饶峰镇人民政府于2003年1月4日办理的张恩华与刘用琴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饶字第〔03〕01号)的决定。 |
张恩华、刘用芝:
我局根据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石泉检检建受〔2022〕21号)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2〕109号)相关规定,依法做出撤销原饶峰镇人民政府于2003年1月4日办理的张恩华与刘用琴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饶字第〔03〕01号)的决定。
因无法查找到你的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石泉县民政局关于撤销张恩华与刘用琴结婚登记的决定书》》(石民撤字〔2023〕第1号,以下简称《决定》)。你见公告后应及时到石泉县民政局领取《决定》,如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关于撤销张恩华与刘用琴结婚登记的决定书》,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泉县民政局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