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民政局石泉县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 ||
索引号 | xzfgzbmsqxmzj/2023-0034 | 公开目录: | 社会救助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民发〔2023〕24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1月3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02-09 16:57 |
内容概述 |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根据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安民发〔2023〕4号)要求,现就我县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各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根据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安民发〔2023〕4号)要求,现就我县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610元/人月,提高到645元/人月,以补差的方式实行救助。
2、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4830元/人年,提高到5370元/人年。实行分档补差:一档家庭年人均收0-1800元的补助448元/人月;二档家庭年人均收入1801-3500元的补助297元/人月;三档家庭年人均收入3501-5370元的补助156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800元/人月,提高到840元/人月。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6300元/人年,提高到6984元/人年。
二、提标时间
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保障标准。
三、工作要求
各镇要将新的保障标准及时公布,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按照新的保障标准,严格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精准认定对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依规纳入保障范围;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健全“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长效良性机制,充分发挥好社会救助兜底线作用。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财政局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