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xczxj/2023-0007 公开日期: 2023-02-02 17:34
来源 石泉县乡村振兴局
内容概述 为持续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县巩固衔接办、县人社局《关于2023—2025年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延期事宜的通知》(石巩固衔接办发〔2022〕5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石泉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泉县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石各单位:

现将《石泉县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石泉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31日

石泉县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为持续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县巩固衔接办、县人社局《关于2023—2025年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延期事宜的通知》(石巩固衔接办发〔2022〕5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包括:应对疫情扶贫公益性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公益性岗位、护河员公益性岗位、搬迁后扶公益性岗位等。开发的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是为了加强村(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用于安置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劳动力的就业岗位。

第二条 岗位开发坚持因事设岗原则。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根据本村(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服务范围及每月或每周劳务量,要按劳动量付酬,体现多劳多得、岗酬对等,村(社区)内基本公平。补贴标准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劳务协议》执行,即300—1600元/月。工作岗位要依据安置人数和人岗相适原则适时合理调配。具体岗位有: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岗、易地搬迁安置点卫生保洁岗、村(居)委会卫生保洁岗、安全饮水管理岗、村组道路维护岗、垃圾清运岗、护河(溪)岗、驻村工作队炊事员岗、留守老人或儿童管护岗、残疾人服务岗、治安联防岗、农家书屋管理岗、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岗、新民风宣传岗、旅游引导服务岗、绿化管护岗等。开发的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与护林员公益性岗位、光伏电站公益性岗位不得重复或混淆。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以调整岗位,可以1人多岗,但只能领取一份补贴。

第三条 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须具有履行相关岗位职责的劳动能力。岗位年龄原则上控制在男、女16—60周岁内。达到年龄上限的必须退出岗位。

第四条 人员选聘本着因岗定人、人岗相适原则。按照“用人单位研究确定开发岗位→组织推荐人选或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商驻村(社区)工作队研究确定人选→新聘人员公示→镇政府复核→确定上岗并签订《劳务协议》→报镇政府和县人社局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岗位开发管理遵循“谁开发、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甲乙双方要建立劳务用工关系并签订《劳务协议》,每轮次《劳务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条 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的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符合就业资金支出的由就业资金保障,符合中省财政衔接资金支出的由中省财政衔接资金保障。应对疫情扶贫公益岗位安置对象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县财政资金保障。资金统一归集到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将岗位补贴预拨到镇,实行事终核算,结余收回。各镇负责按辖区内的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对象在岗情况和《劳务协议》期限及参保政策及时为在岗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因未按政策及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导致纠纷的由相关镇负责处理。

第七条 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各用人单位按照《劳务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次数、工作质量、验收标准等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上岗情况据实记录考勤,考勤周期一般为当月25日起至次月24日止,每月考勤周期满后根据安置对象出勤情况和完成《劳务协议》约定的内容情况及时汇总,各用人单位商驻村(社区)工作队集体会议讨论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合格的全额发放补贴、考核基本合格的发放不超过80%的补贴、考核不合格的发放不超过60%的补贴。

第八条 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补贴由各用人单位按月考核后,依据考核等次确定补贴发放标准,各用人单位负责人和驻村工作队长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镇政府复核,镇政府复核无误后,由镇政府在当月底前通过银行代发到人。所有补贴均不得拖欠。

第九条 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务协议》,停止发放补贴。

1.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如创办或领办企业及合作社、经商、享受创业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等);

2.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稳定脱贫或就业的(如财政供养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村五职干部、护林员公益性岗位、光伏电站公益性岗位、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等);

3.达到本办法规定用工年龄上限或死亡的;

4.一级残疾和各类精神残疾以及无法履职和坚持正常工作的;

5.约定工作日但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6.自然年度内累计3次考核为不合格的;

7.由于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村(居)民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8.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其他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等(如享受五保金待遇)。

第十条各镇、各用人单位对安置对象要建立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安置对象有解聘、离职、请假、死亡、电话号码更换、岗位职责和工作量有所调整等情况要及时向镇政府申报复核备案,镇政府再向县人社局申报备案,其中对已离职、解聘、死亡、请假期内的应停发补贴;拟新安置人员应经用人单位商驻村工作队全面研判后及时向镇政府申报,镇政府复核资格后报县人社局审核,经县人社局审核资格后反馈镇政府,符合安置政策对象由镇政府指导用人单位按程序及时做好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新安置对象上岗后10日内向县人社局申报备案。未按时申报备案的不予下拨补贴资金。对本镇内易地搬迁的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对象要落实“岗随人走”,对跨镇易地搬迁的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对象原则上可以落实“岗随人走”,但需根据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实际情况,对符合岗位设置的对象可由现居住地村(居)委会与其签订《劳务协议》并安置岗位,以及进行考勤、考核、兑付待遇,实现“无缝监管”。

第十一条 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纳入各镇及用人单位(驻村工作队)乡村振兴目标任务考核内容,用人单位(驻村工作队)要规范操作,杜绝优亲厚友、人情安置等问题。县人社局、县乡村振兴局要定期开展督查,确保政策落实。对工作不力、激化矛盾、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