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索引号 ZFBM-xzfgzbmsthjfj-zcwj--2019-0250 公开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发〔2019〕16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9月29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9-10-02 21:35
内容概述 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安康市蓝天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安政办发〔2019〕22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安康市蓝天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安政办发〔2019〕22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其他非道路柴油机械(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二、禁用区范围

以下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东至阳安铁路汉江六号桥以西,西至城关镇湘子河口以东,南至阳安铁路线、G210 县城过境线以北,北至北辰森林公园、G210 国道北侧1000米以南的区域。

三、管控措施

(一)拟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要求,其使用单位应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

(二)交通、住建、农业、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及城关镇应加强监管,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督促使用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应急抢险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