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22-1798 发布日期: 2022-12-22 16:36
来源 县司法局
内容概述 近日,在石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下,一起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了校园安全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石泉一男孩在学校磕断牙,到底该谁赔偿?

近日,在石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下,一起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了校园安全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六年级学生王某是位活泼健康的男孩,2022年6月的一天,王某在学校早操结束后,不慎撞在了操场上的临时搁置的遮阳棚上,导致王某当场受伤。校方得知情况后,立即通知了王某的家长,一起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为牙冠折断外伤,王某家长自行支付了门诊医疗费用。后经司法鉴定,王某牙冠折断需在成年后到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修复,预计费用15000元,护理费7日,营养费30日。

此后王某家长与校方商谈赔偿事宜,但由于鉴定为待成年后进行修复,故此双方就尚未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产生了分歧。无奈之下,王某家长带着王某来到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窗口寻求帮助。按照法律规定,王某系未成年人且父母离异随母生活,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县司法局立即为其进行了审批,并指派县148法律服务所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援助人员担任其代理人展开诉讼。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对案情进行了认真梳理,收集了相关证据,根据事实将校方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引用多部法律法规对事故原因、责任和计算标准进行分析论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校方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了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将带有金属的遮阳棚搁置空旷且人员密集的操场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王某早操结束后在操场上奔跑,属于正常的课间活动,并无不当之处,因此王某本身并不存在过错,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赔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校方在保险公司购买了相应的责任保险,王某出现的事故属于校方责任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在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上述赔偿项目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的,应当由校方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