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tyjrswj-GK-2022-0020 发布日期: 2022-10-28 14:37
来源 石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石泉县财政局
内容概述 根据安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康市财政局联合转发《关于调整我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安退役军人局〔2022〕39号)文件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期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从2022年1月1日起,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3.21元,调整标准后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79.7元。

石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石泉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安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康市财政局联合转发《关于调整我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安退役军人局〔2022〕39号)文件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期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从2022年1月1日起,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3.21元,调整标准后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79.7元。

根据安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康市财政局联合转发《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安退役军人局〔2022〕49号)文件要求,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0元,调整后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每人每月1970元,其他时间入伍的每人每月1910元。

二、提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标准后为每人每月750元。  

三、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后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四、提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标准后为每人每月800元。

五、提高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边生活补助标准,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期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调整标准后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83.7元。

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石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石泉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