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石泉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2022-1151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发〔2022〕34号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10-17 19:07
内容概述 为加强对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管好用好公共投资项目资金,以高质量项目建设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安康市审计局关于规范投资审计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石泉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规〔2022〕004-县政办003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石泉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7日

石泉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管好用好公共投资项目资金,以高质量项目建设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安康市审计局关于规范投资审计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对象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二)全县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的公益性基金和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   

(四)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回购的项目;  

(五)本级政府指定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 县审计局对全县公共投资项目直接安排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省市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已安排审计的,县审计局不再重复审计。

第四条 县审计局是县本级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将公共投资项目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根据当年工作任务量可直接审计,也可购买社会中介服务和聘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公共投资项目及投资额5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5000万元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由县审计局有重点地实施跟踪审计。   

投资项目低于限额规定的,由建设单位安排内部审计,或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内部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应按照过程复核的要求,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复核,并将审核发现重大问题向本级审计机关报告,审核结果及审核档案应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跟踪审计,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按照《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进行,其中审计机关实施工程结算审计重点是对中介机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把关。

项目建设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上述相关单位不得拒绝审计调查,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1.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2.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3.项目建设管理情况;4.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5.工程质量情况;6.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7.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8.环境保护情况;9.工程造价情况;10.投资绩效情况;11.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逐步实现“三个转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组织开展投资审计时,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时,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规定要求选聘中介机构,外聘中介机构所需费用(基本费+绩效费),由财政部门全额列入年度预算,不得以任何方式由项目业主、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费用。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和质量管理办法依据县审计局有关文件执行,对聘用、付费等规定由县审计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须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完成初验后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完成对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审核后,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九条 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财政部门经预算评审后的投资控制计划,审计机关应予以监督执行。县发改局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本年度审批、核准、备案的国家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县审计局。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县审计局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公共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审计的,发改、财政、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重点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以及正在发生的重大问题,审计机关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对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将以前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依法实行公告制度,逐步实现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的所有重点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人员、参与审核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应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县政府办批转的《石泉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石政办发〔2019〕7号)同时废止。

【公文PDF原件】:石政办发〔2022〕34号

【领导解读】: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4897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