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直接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四、因本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石泉县林业局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