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lyj/2022-0077 公开日期: 2022-11-10 08:37
来源 石泉县林业局
内容概述 为切实加强各镇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委托事项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综合执法“三个清单”的通知》(石办字[2022]56号)要求,经委托单位研究,决定委托受托单位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处罚权。

林业行政处罚授权委托书

为切实加强各镇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委托事项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中共石泉县委办公室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综合执法“三个清单”的通知》(石办字[2022]56号)要求,经委托单位研究,决定委托受托单位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委托范围

11个镇辖区范围。

二、委托事项

对下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1.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2.盗伐林木的,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3.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4.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三、实施依据与实施权限

1、实施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2、实施权限

(1)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作出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如遇实施依据的法律条款修改,按照新修改并生效的法律条款执行。

(2)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盗伐林木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委托期限

暂定2年,自2022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30日,本委托自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起生效,2年期满时止。

五、委托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有权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协调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省、市部门对行政执法相关业务培训学习;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加强对委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

六、受委托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亮证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

4、遵守委托执法的纪律和执法责任制规定,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滥用行政执法权实施行政处罚等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做到行政执法主体合格、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严格执法,程序到位,适用法律准确,不能以罚代刑,做到一案一卷,案卷归档保存。

七、附则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届满前,委托单位根据受托执法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委托。

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石泉县司法局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