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时间:2022-09-02 15:25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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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石泉县江南新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利家购物中心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受理及立案情况,于2022年8月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审查受理期间,申请人于8月5日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依法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