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22-0902 发布日期: 2022-11-02 15:27
来源 县司法局
内容概述 近日,在石泉县司法局两河司法所的说理说法下,成功化解了一起赡养纠纷,年过七旬的老人王某的生活、医疗问题得到了保障,也给周边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石泉:分家后父母跟老三生活,其他儿女可以不管吗?

近日,在石泉县司法局两河司法所的说理说法下,成功化解了一起赡养纠纷,年过七旬的老人王某的生活、医疗问题得到了保障,也给周边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王某与妻子张某共生育四子一女,1992年分家的时候,王某及其妻子带着尚未成年的四儿子主动要求跟随三儿子共同生活,与另外两名儿子及女儿关系逐渐生疏。

2016年,王某妻子因病去世。过了没多久,其四儿子也因车祸丧生。接踵而至的丧亲之痛彻底击垮了王某,身体也是一天不如一天,经常生病住院,虽然按照政策报销了部分医疗费,但依然给原本不太宽裕的三儿子家庭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2022年8月,王某的三儿子找到其兄弟姐妹,要求共同负担父亲的生活、医疗开支,但遭到强烈反对。另外两个儿子认为,当时分家说好的,父母跟随三弟生活,而且三弟多分了承包地和林地,父母还帮三弟承担了多年的劳动力,生养死葬应当由三弟负担,且大家近年来身体都不好,家庭经济条件也一般,根本无力承担父亲的医疗费等赡养费用。

与此同时,他们还认为,父母明显对三弟偏心,多年前想让父母来给两家带孩子都不行,现在母亲已经去世,父亲一人的赡养问题三弟应该能够解决,根本不需要向他们伸手。王某的女儿则认为,自己已经出嫁多年,也没有分得娘家的财物,父亲生病与自己没有关系,也没有责任来赡养父亲。

无奈之下,王某的三儿子来到司法所,申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父亲的赡养问题。了解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通知了王某另外几个子女,经过说法教育引导他们来到村委会进行处理。

但由于思想并不通畅,兄弟姐妹见面后依然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闹得不可开交。针对兄妹各执一词,司法所工作人员向他们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子女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规定,不能以财产分配、分家、出嫁等理由不尽赡养义务。

最终,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说,王某的兄妹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就父亲的生活、医疗、照顾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达成了调解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赡养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民族有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文化,目前我国建立和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居家为基础的实现,依赖于子女对赡养义务的履行。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既然是法定义务,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子女之间对父母的赡养也是均等的。只要父母没有产生法定的不被赡养的行为,如虐待、性侵害、遗弃子女等行为,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都不会因子女的婚姻状况、父母的其他行为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