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lzyhshbzj/2022-0184 公开日期: 2022-10-18 10:14
来源 县人社局
内容概述 现将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 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现将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石泉县城关镇北环路延伸段9号

电    话:0915-6321301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劳动保障、就业促进、社会保险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实施信用惩戒。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 公开、公平、公正;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6.决定处理意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三)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直接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