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sqxwsjkj/2022-0226 | 公开日期: | 2022-04-01 08:00 |
来源 |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
主体名称 |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 |
主体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
单位性质 |
行政机关 |
联系方式 |
0915-6312379 |
办公地址 |
石泉县城关镇向阳路东段35号创投中心11楼 |
执法职能 |
行政处罚:组织查处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消毒产品、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药服务等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违法物品;查封违法的作业场所;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行政检查:组织开展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卫生健康领域监督检查。 |
执法依据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 行政法规:(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5)医疗2废物管理条例(6)护士条例(7)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等。 规章:(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4)消毒管理办法(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处方管理办法(8)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 |
执法程序 |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 |
救济途径 |
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处罚不停止执行。 |
附件: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