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wsjkj/2022-0226 公开日期: 2022-04-01 08:00
来源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主体名称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

主体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单位性质

行政机关

联系方式

0915-6312379

办公地址

石泉县城关镇向阳路东段35号创投中心11楼

执法职能

行政处罚:组织查处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消毒产品、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药服务等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违法物品;查封违法的作业场所;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行政检查:组织开展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卫生健康领域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

行政法规:(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5)医疗2废物管理条例(6)护士条例(7)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等。

规章:(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4)消毒管理办法(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处方管理办法(8)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

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

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见《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见《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