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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22-07-01 18:26
来源 县政府办
内容概述 《石泉县经济稳增长50条政策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泉县经济稳增长5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石泉县经济稳增长50条政策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石泉县经济稳增长50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全国、全省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上级经济稳增长各项决策部署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一、强化财金政策支持,着力保障市场主体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全面落实财税2022第14号、21号公告要求,将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及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体娱乐业”7个行业领域,切实解决更多困难行业资金难题。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纳税额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级相关单位)

2.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22年1月1日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教体科技局)

3.阶段性实施“六税两费”减征。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级相关单位)

4.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受疫情影响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6个月房屋租金。引导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向最终承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或减免房屋租金。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2022年缴纳房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非国有房屋业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经贸局、县市场监管局)

5.认真落实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中小微企业以参保增长率按80%或90%返还。参保企业需符合裁员率控制在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目标的5.5%以内,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参保人数的20%。(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6.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全面落实新型政银担“4321”合作机制,对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总对总”业务模式,担保公司见贷即保,对小微企业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担保业务免除反担保。小微“三农”担保项目应纳尽纳作为国担基金、省再担保备案业务,分散担保风险,放大担保倍数,增强担保能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行石泉支行、市财信融资担保公司石泉分公司)

7.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三农”项目,担保费按照1%收取,工业企业担保费按照1%收取,单户500万元及以下“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费按照0.5%收取,以上项目、企业免收评审费和保证金。财政部门积极争取省级专项资金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市财信融资担保公司石泉分公司)

8.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政府采购领域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全部向中小企业预留。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将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9.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信贷投放力度,力争年末贷款增速达到10%,对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支持比例提高至2%,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确保全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推动建立金融惠企“四贷”服务站,建立1家银行支持1条产业链的“主办行”和1个金融顾问帮扶1家企业的“1对1”制度,推动规上工业企业金融顾问派驻全覆盖,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由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石泉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10.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石泉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11.支持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向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交《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协商意见书》及《补缴计划》等资料,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石泉管理部)

12.落实营商制度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制度,持续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提升登记注册效率。对因疫情原因致使企业公示期满后未能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由企业写明原因后给予1个月的延期。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期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13.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对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允许在6个月内补缴欠费,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供电分公司、县自来水公司、县潮午天然气公司)

14.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对当年新纳规入统的规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住宿企业、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在纳规入统次年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3万元、4万元,第三年在“五上”企业库且稳定生产经营的,再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3万元、4万元;对在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中及时准确填报数据,每户每年奖励1800元;建立和规范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台账的“五上”企业,每户每年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统计局)

二、强化延链、强链政策支持,着力保障产业发展

15.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抓实抓细夏收夏种夏管各项工作。全力推进粮食规模化生产经营和大豆扩种,认真落实好耕地地力保护、一次性种粮、玉米大豆复合种植、农机购置、农业保险等中省补贴政策,对农户和各类经营主体种植大豆玉米复合套种的给予200元/亩的扶持,对扩种大豆的给予150元/亩的扶持,安排100万元用于抓点示范,用于肥料、农机具购置,全县完成粮食播种面积23.9万亩,产量6.5万吨,高质量完成2022年2万亩和2020年补建2.37万亩高标准农田的建设任务。(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16.积极开展乡村振兴特色产业贷业务,为县域“蚕桑、畜牧、蔬菜、中药材、魔芋、富硒”六大农业主导产业提供担保和增信,对符合《关于印发〈石泉县乡村振兴农业“特色产业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22〕4号)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动密集型农业企业提供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信贷额度,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个人及个体工商户提供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信贷额度,贷款期限最长3年,利率最高5.5%,全力支持我县特色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

17.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扶力度,新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且带动20户、40户、60户农户(其中脱贫户不低于20%)发展产业,每户年产业收入达到0.2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扶;新评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奖扶。(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18.支持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园区创建。当年通过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扶;全县范围内择优评定20个新发展级示范农业园区(其中林业园区7个),每个奖扶10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

19.巩固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扎实开展丝银坝、明星、中坝等13个示范村创建工作,持续推动农村“厕所革命”,新改建农村户用卫生厕所523座,按照每户0.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

20.支持工业企业扩产增能,对年度工业用电量或用气量同比增长,且应税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奖励5万元;5000万元(含)—10000万元(不含)的,奖励10万元;10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县财政局)

21.支持工业企业提质增效,对制造业企业年度购置关键设备50万元以上并投入正常生产的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再按照购置额的3%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县财政局)

22.鼓励制造业企业创新发展,对研发经费投入年度新增100万元以上的,在省级奖励补助基础上再按照3%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持续推进制造业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支持“上云用数赋智”,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证书的,奖励10万元;首次评定为省级数字化典型应用场景的,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县教体科技局、县财政局)

23.支持工业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类招商引资和“特色展品展销+重点项目推介”活动,对参展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在省外一线城市参展的,按照0.8万元/次进行奖补,在其他省会城市参展的,按照0.6万元/次进行奖补,在地市(含本市)参展的,按照0.4万元/次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县财政局)

24.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对在库且正常经营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和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实行一次性“水、电、气”补贴。批发、零售企业每户补贴4000元;住宿企业每户补贴10000元;餐饮企业每户补贴4000元,服务业企业每户补贴5000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

25.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责任单位:县文旅广电局)

26.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县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异地客货运司机、快递员在石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

27.围绕全县支柱优势产业和防疫医疗物资、生活必需物资、农业生产物资等重点领域,确定县级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建立对接联系和服务保障机制,加强对“白名单”企业生产调度监测、服务保障,确保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交通局)

三、强化稳投资政策支持,着力保障项目建设

28.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将高质量项目建设列为2022年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核心指标,县高质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开展季度和年度考核,年终直接运用考核结果。(责任单位:县考核办、县发改局)

29.支持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对当年策划储备的重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安排一定的项目前期费,支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并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财政优先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30.加快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加快建设县城供水工程,全力推进石泉县青山沟蓄水引水工程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31.加快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宁石泉高速连接线石泉段、喜河经熨斗至后柳工程一期等项目建设,加快推进G316石泉兴堰至太阳公路(原太阳岛环线)、石泉通用机场前期工作,力争全年实施通村路生命防护工程65.4公里。(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住建局)

32.加快重点能源项目建设,全面加快已纳入规划的石泉抽水蓄能站、光东山抽水蓄能站前期工作,争取纳入国家抽水蓄能“十四五”重点实施项目。积极申请将石泉两河扇子坡抽水蓄能电站、石泉席家坝抽水蓄能电站纳入新增抽水蓄能站点。(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33.加快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积极推进石泉县秦岭区域水环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实施石泉县汶水河流域(艾心村至两河镇段)水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项目、石泉县池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饶峰镇胜利村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后柳群英、迎丰梧桐寺等3处小型污水处理项目,切实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修复。全面完成年度造林任务6.02万亩。(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34.加快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城镇基础设施类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类项目建设,加快滨江大道、池河镇天然气利用工程等项目建设。积极推进杨柳三期道路综合提升改造等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35.支持房地产项目建设,合理降低房地产开发投资资金压力,对信用评价“A”级及以上的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下调至20%。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开发建设总投资额完成25%以上的,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延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证前缴纳;落实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引导银行满足按揭贷款合理需求。(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36.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为基础,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每月向金融机构推介。认真贯彻执行基础设施建设REITs模式,积极探索云雾山鬼谷岭旅游开发建设项目REITs试点。(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37.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建立发行项目清单,6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加快已发行债券资金拨付,按月通报支出进度,力争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向金融机构推送项目清单,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对符合规定的“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和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的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落实国家扩大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政策,常态化储备项目个数和总投资不低于上年度申报总数的150%。(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38.继续深化“144520”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实施全县“一盘棋”,充分借助省、市级招商平台和各产业链专题招商活动,对接更多境内外企业客商,挖掘更多意向线索。科学运用投行思维,将有限的地方财力集中到大规模、全链条的项目企业上,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整体竞争力。(责任单位:县招商服务中心)

四、强化促消费稳外贸政策支持,着力保障市场活力

39.扩大阶段性社保费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落实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及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40.加强政企联动,畅通信息渠道,鼓励对餐饮、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物资保障。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

41.全面落实文旅消费券惠民政策,提振行业消费信心,拉动文旅消费,促进市场回暖;加强上级文旅行业纾困帮扶资金争取,有效支持企业纾困发展;加大旅游产业奖励资金兑付力度,进一步落实符合《石泉县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要求的各类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县文旅广电局、县财政局)

42.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倡导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的前提下带头进行个人消费,凭当期县域内500元以上合规餐饮、住宿、景区(点)、购物消费发票享受2.5天周末弹性休假。(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级各部门、各镇)

43.依托石泉老街、文化路打造石泉夜间经济聚集区和夜间经济生活圈,积极申报“第三批省级改造提升试点步行街”“2022年度省级内贸流通项目步行街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等一批项目和荣誉称号,全力打造和提升石泉夜间经济聚集区和夜间经济生活圈质量和品位;围绕石泉老街、文化路核心区及杨柳风情园、后柳水乡等知名景区,培育扶持一批特色鲜明、服务优质的重点住宿、餐饮企业。(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县文旅广电局、县市场监管局)

44.落实国家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鼓励大型家电销售企业依托线上平台定期发放家电消费券,进一步刺激居民消费。(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县税务局)

五、强化基本民生政策支持,着力保障社会稳定

45.加大重点群体就业服务。加大重点企业、新社区工厂、电子线束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对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介绍登记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等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到重点企业就业且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介绍就业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向全县提供见习岗位不少于260个,促进见习人员达到110人,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见习人员可享受每人每月1200元的见习生活补贴,见习期间由人社部门统一为见习人员办理每人每月25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单位接收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见习单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对企业开展的岗前培训、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通用素质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46.鼓励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机构在石泉发展新业态服务,对县域内注册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市场化创业服务机构,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规范和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47.把以工代赈作为疫情常态化防控背景下稳就业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饶峰镇三岔河村村委会及安置点后侧滑坡治理项目。围绕“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林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选择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项目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促进农民群众就业增收。(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相关行业部门、各镇)

48.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困难职工贷款逾期不作处理;缴存职工确因疫情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确因疫情影响收入的无房职工,可提交本县内无房证明、租房合同及发票,提取额度提高至1.6万元/年,更好满足缴存职工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石泉管理部)

49.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密切关注CPI和食品价格指数变化,待上级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后,按照政策要求为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对象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50.加大未参保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按规定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加大对生活困难未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的救助帮扶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临时救助等相应帮扶措施。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脱贫人口中的新冠肺炎患者、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帮扶。(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公文PDF原件】:石政发〔2022〕7号

【专家解读】: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4555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