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zfhcxjsj-GK-2022-0116 发布日期: 2022-09-21 16:37
来源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容概述 为规范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陕建发〔2009〕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石泉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购房业主、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

为规范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陕建发〔2009〕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交范围

本通知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是指已完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次归集,其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分户账面余额应当不少于首次应缴存金额。

二、续交标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标准按照《关于印发〈石泉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石住建发〔2021〕81号)执行。具体为:

(一)商品住宅(非住宅)

1.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车库、库房等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45元/平方米。

2.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高层住宅(7层以上),车库、库房等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75元/平方米。

(二)已售公有住房及单位售出房改房的维修资金由业主续交,标准同上。

(三)移民安置点(城关镇、池河镇除外):

1.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车库、库房等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25元/平方米。

2.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高层住宅(7层以上),车库、库房等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75元/平方米。

三、续交程序

(一)当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发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制定续交方案报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属地镇人民政府应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经审核确认后,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联合专户银行集中办理交存手续,并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四、其他事项

(一)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管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管理工作。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的主体为业主本人。

(三)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按规定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通过业主大会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