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akssthjjsqfj/2022-0036 公开日期: 2022-09-09 15:59
来源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
内容概述 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设,2022年9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石泉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现将方案内容简要解读如下:

【领导解读】《石泉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局长 王玉安

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设,2022年9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石泉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内容简要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市级和石泉县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4.发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

5.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各镇及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以实际发生和未来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确定。二是明确了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三是明确了赔偿权利人。市政府是安康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由市政府指定有关单位作为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承办主体,县上各部门主要负责收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由市政府指定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负责其职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三、涉及范围

全县11个镇:城关镇、池河镇、饶峰镇、两河镇、喜河镇、后柳镇、中池镇、迎丰镇、曾溪镇、熨斗镇、云雾山镇。

四、执行标准

1.有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2.上级政策文件

《安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安政办发〔2019〕37号)

五、关键词诠释

生态破坏:是人类社会活动引起的生态退化及由此衍生的环境效应,导致了环境结构和功能的变化,对人类生存发展以及环境本身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