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sqxslj/2022-0085 | 公开日期: | 2022-09-15 14:14 |
来源 | 县水利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水利局关于印发《石泉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城关、池河、后柳、喜河、曾溪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顺应库区移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规范和完善石泉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库区移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支持移民户增收致富积极性,建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收益与移民户增收致富利益联结机制,结合我县库区移民镇、村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石泉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石泉县水利局
2022年9月15日
石泉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石泉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开发项目管理和收益分配,确保扶持项目形成的资产保值增值,让移民群众分享扶持项目带来的成果,根据《安康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安水移发〔2021〕9号)和《安康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开发工作的通知》(安水移发〔2022〕1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库区移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石泉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开发项目管理。
项目实施按照因地制宜、公开公平、自愿参与、激励先进、资产明晰、保值增收、做大做强、先建机制、后建项目的原则。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开发项目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项目主体为石泉县库区移民工作站,各移民镇、村(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村新型农业经营机构)为项目实施具体责任主体。
第二章 生产开发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生产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指从项目的提出到列入项目年度计划前所进行的工作。包括:项目遴选、项目审核、项目前期文件编制、审批。
第六条 项目遴选。库区移民村在充分征求和尊重移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由村“两委”、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及部分移民户代表组成的项目遴选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申报,遴选申报的生产开发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地点必须在库区移民镇村;
2.符合本县库区移民产业发展总体方向;
3.项目具有一定规模(原则上种植产业面积不少于100亩,养殖规模需达到县级认定养殖大户标准)且具备明显带动库区移民群众增收的特点。
项目村要认真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征求群众意见表》(附件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征求群众意见汇总表》(附件2)的填写及存档工作。
第七条 生产开发项目审核
(一)石泉县库区移民工作站应对各镇、村审查通过后申报的生产开发项目进行实地踏勘,从移民后扶政策规定、资金投向、建设标准、移民受益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核。
(二)石泉县库区移民工作站及移民镇、村应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
(一)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要建立在实地勘测和调查的基础上,文本达到据以实施的深度要求。
(二)编制类型及文本基本要素
1.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村新型农业经营机构委托明确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2.生产开发项目编制实施方案。文本基本要素:项目建设可行性和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相关技术要求;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实施管理组织形式;效益分析;投资概算;计划扶持到户花名册或者计划带动移民受益情况等。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权限
(一)总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由石泉县水利局审批。
(二)总投资在2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报请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批程序
(一)项目前期工作文件评审
1.评审工作应采取看现场,召开评审会的方式进行。评审中要成立评审委员会和专家组。评审委员会由县水利局(县库区移民工作站)工作人员、项目所在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和评审专家等组成。专家组由三人(含)以上人员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2. 项目评审后,评审委员会要形成评审会议纪要,评审专家组要出具评审意见。
3. 评审意见内容。(1)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投资和资金来源:(2)项目设计深度、概算合理性等的评价:(3)项目前期工作文件中需修改完善的内容;(4)评审结论;(5)评审专家组成员签字。
(二)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复核。项目评审后,县库区移民工作站要督促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单位按照评审意见要求,对项目前期工作文件进行修编。经修编后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要经原评审专家组复核。评审专家组要出具复核意见,并在复核意见上签字。
(三)项目前期工作文件批复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经过评审后,要按照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权限,县水利局下达项目前期工作文件批复。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按照基本建设相关规定,本着节约、合理、效能原则,可列入项目建设投资,但不能超过总投资的5%。
第三章 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年度项目计划编报
年度项目计划报告,由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抄送市库区移民工作中心。
第十三条 年度项目计划的审批
年度项目计划由市水利局审批,抄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水土保持和移民工作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年度项目计划变更审批
年度项目计划一经审批,要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对调整或变更小于项目资金总额20%的由县水利局会同建设单位、施工、设计方核实后变更,报市水利局备案。对调整或变更大于项目资金总额20%的,或者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需报市水利局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确定项目扶持方式。按照“扶持资金投资补助移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发展,移民群众分红利”的方式扶持发展库区移民产业,在遴选移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要综合考察申报移民村经济组织或移民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力和投资意向,杜绝以套取国家扶持资金为目的的申报项目。
申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移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有固定办公场所;
2.移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本县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规范。
3.移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意采取移民扶持资金投入保底分红或经营收益分红,优先解决移民户务工等方式与库区移民户建立长效利益联结分配机制。
第十六条 生产开发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县库区移民工作站负责对项目实施监督指导。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库区移民工作站落实一名负责产业项目的干部主抓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指导、一抓到底”的方式,帮助群众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严格项目监督。为切实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县库区移民工作站不定期开展督查,主要检查任务落实宣传动员情况、组织实施情况和建设进度等。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完善。对完成任务到位,积极性高,建设质量好的村或合作社在以后的项目扶持上予以倾斜。对于项目推进不力、效果较差、影响不好的镇村,在下年度安排产业项目时,及时调减产业项目扶持资金额度,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确定移民受益机制。生产开发项目以保底收益分红、劳务用工、土地流转等方式与库区移民群众建立利益分配机制,并由移民镇纪委、村监委负责收益资金分配全程监督。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向的移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用于分配的收益资金上缴项目所在镇政府,由镇财政专账管理。
(1)分红:自扶持资金注入移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日起,当年底起移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项目村集体和项目村库区直补移民实行保底收益分红不少于3年,每年收益分红比例不低于扶持资金的6%。其中:红利的30%分配给项目村集体,70%分配给项目村直补移民户。项目村取得的红利,按照“镇监管、村使用”的原则,在充分征求移民意愿、召开群众大会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的管理模式开展村集体公益事业、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和解决突出问题;项目村直补移民的红利,按项目村直补移民人口或移民户数分配,经公示无异议报县库移民工作站批准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2)劳务用工: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扶持合同等,移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移民群众签订增收带动协议,优先解决移民户到园区务工,并及时足额支付群众薪酬。
(3)土地流转:移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产业发展实际,优先流转水库移民群众的土地,每年按照土地流转市场价向流转土地的移民群众支付土地流转金。
第十九条 明晰经营性资产的产权归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向产业发展项目形成的实物经营性资产,产权归水库移民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管理,可自主经营,也可委托新型主体管理,所得收益由水库移民村集体和水库移民共享,优先扶助困难移民户。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注入移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园区建设,包括购置、新建、扩建、标准化产业园区等。其中实物资产投资投入原则上不得低于扶持资金的5%。移民后扶资金不得用于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承担的日常管护劳务工资和土地流转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项目扶持资金严格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执行,项目竣工后,待验收、审计后由县库区移民工作站将帮扶资金一次性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基本程序为:竣工审计及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县库区移民工作站应将项目结算资料送审计单位或委托第三方审计事务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县库区移民工作站根据审计结论办理财务结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权限及阶段
(一)项目验收由县库区移民工作站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
(二)项目验收分为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责任主体邀请项目所在镇、村初验合格后,书面(附项目资料)向县库区移民工作站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按照“看现场、查资料、听汇报、评质量、出结论”的程序进行。
(一)项目验收工作要成立验收小组,由县库区移民工作站、施工单位、设计单位、镇代表、村监委会、财政、农林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二)项目验收完成后,验收单位要签署项目验收卡(见附件3),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
(三)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要及时申请复验。经复验合格的项目,验收单位方可签署项目验收卡。
第七章 项目资料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料由县库区移民工作站负责归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生产开发项目资料内容
(一)生产开发项目资料包括:征求群众意见汇总表;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及其审批资料;项目计划报告、项目计划批复;项目变更申请及批复;有受益人、镇、村签章的实际扶持到户花名册或者实际带动移民受益花名册;请验报告、验收卡、项目决算、审计报告,项目实施前后照片、项目公示照片等。
(二)扶持产业园区、专业合作社等建设项目资料,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有界定移民扶持建设的设施(或设备)产权归属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园区、合作社与移民户签订的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技术服务等协议。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县库区移民工作站应加强对生产开发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挤占截留挪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根据情况给予批评,责令限期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陕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县库区移民工作站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