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泉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管责任的通知》,按照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新《噪声污染防治法》中13条3款19项尚未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条款,涉及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分别落实到住建局、交通局、公安局等部门具体执法监管,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防止出现噪声监管职责不清和监管盲区等问题。
新《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的授权,紧贴县域工作实际,填补了监管空白。是顺应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发展的现实需求,也是呼应人民群众需求的务实举措。
下一步,石泉县将进一步夯实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把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当作一项民心工程、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的大事认真抓紧抓好,加强协调、通力合作,为市民安居和提高城区声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环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