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czj/2022-0248 公开日期: 2022-07-10 18:25
来源 石泉县财政局
内容概述 关于对县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3号建议的复函

关于对县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3号建议的复函

类别:A

签发人:何飞

关于对县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3号建议的复函

陈国盛代表(后柳镇中坝村):

您提出的《关于统筹财政资金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明确指出“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它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民营经济已成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疫情以来,面对经济下行风险,中省市相继出台了一揽子稳经济大盘政策、措施,县政府也出台了《经济稳增长50条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其中:

在助力小微企业融资措施上,一是全面落实新型政银担“4321”合作机制,对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总对总”业务模式,担保公司见贷即保,对小微企业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担保业务免除反担保。小微“三农”担保项目应纳尽纳作为国担基金、省再担保备案业务,分散担保风险,放大担保倍数,增强担保能力,切实缓解企业融资难;二是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三是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三农”项目,担保费按照1%收取,单户500万元及以下“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费按照0.5%收取,免收评审费和保证金,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措施上,一是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缴纳的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二是根据上级投资扶持导向,积极协同相关单位向上争取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扩能升级,降低投资成本,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三是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壮大村集体经济,由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确定利益联结主体,明确责、权、利及时限后,签订并履行投资协议,建立健全“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等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与企业“捆绑”式发展。

此外,前些年,我县还探索建立了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周转金及应急纾困金制度,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及应急,一定程度上及时解决了企业“过桥资金”问题,但受疫情及企业自身经营影响,放贷出去的周转金及应急纾困金,目前无法“回笼”,影响了政策实施效果。

下一步,我县将整合部分产业资金、专项资金,积极探索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主要聚焦县域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按照“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探索推行“参股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与中省市产业基金配套”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放大财政资金产业引导作用,推动财政资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促进县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在股权投资方面,主要支持新兴产业培育、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等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和产业园区项目建设。资金以国有法人股投入企业,采取普通股或优先股等方式,通过阶段性持股、适时退出,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和保值增值。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充分吸纳您的意见建议,及时完善运营管理体制机制,确保资金良性循环、保值增值,助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加快“三宜”石泉建设贡献力量。

最后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支持财政工作,县财政局将竭诚为人大代表服务。

联系人及电话:刘小康13772964139

石泉县财政局

202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