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xczxj/2022-0028 公开日期: 2022-07-18 15:47
来源 石泉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全面提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下称:巩固衔接工作)质量和水平,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确保高质量顺利通过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后评估和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取得“好”等次。按照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下称:巩固衔接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石泉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石泉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管理镇和重点管理村认定及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各镇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石各单位:

《石泉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管理镇和重点管理村认定及挂牌督办办法》已经县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泉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

2022年7月18日


石泉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管理镇和重点管理村认定及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全面提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下称:巩固衔接工作)质量和水平,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确保高质量顺利通过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后评估和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取得“好”等次。按照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下称:巩固衔接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11个镇和160个有巩固衔接任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任务)的村(社区)。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规范地开展重点管理镇和村(社区)认定工作。

第四条 将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含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考核)全县排名末位或者巩固衔接单项工作、阶段性重点工作排名靠后的镇认定为重点管理镇;各镇将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含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考核)排名末位或者巩固衔接单项工作、阶段性重点工作排名靠后的村认定为重点管理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重点管理镇和重点管理村:

1.在中、省考核评估中问题突出,影响全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后评估和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的镇、村;

2.因责任落实放松、政策落实放空、工作落实留白被中、省、市督查检查、暗访调研点名通报的镇、村;

3.因帮扶工作不到位,导致出现返贫致贫风险或群众收入降幅较大的镇、村;

4.在财政衔接资金管理使用中违规违纪,造成资金浪费、流失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责任事故的镇、村;

5.因帮扶和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群众群体访、越级访的镇、村;

6.因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巩固衔接工作存在问题较为突出,受到纪委监委问责处理的镇、村;

7.在巩固衔接工作中出现较大负面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镇、村。

第六条 重点管理镇认定由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县巩固衔接办)牵头,相关行业部门配合,依据本办法研究提出重点管理建议名单,报县巩固衔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重点管理村认定原则上由各镇巩固衔接领导小组负责,报县巩固衔接办备案。

第七条 重点管理镇和重点管理村要根据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扎实整改,确保整改落实见效。县巩固衔接办成立专项督导组,各镇巩固衔接领导小组成立工作专班,分别负责重点管理镇和重点管理村工作指导、督促检查。

第八条 重点管理期限一般为一个季度,确需延长管理期限的由县巩固衔接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第九条 重点管理期限结束后,重点管理镇书面申请县巩固衔接办组织检查验收,县巩固衔接办在验收后提出解除重点管理建议,由县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做出解除重点管理决定。重点管理村书面申请本镇巩固衔接办组织检查验收,经本镇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审定后提出解除管理建议,报县巩固衔接办审核同意后解除重点管理。

第十条 对重点管理镇和重点管理村实行领导包抓整改、挂牌督办,重点管理期限内取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包括镇干部、驻村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工作队员、村社区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和各镇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各镇巩固衔接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本镇巩固衔接重点管理村(社区) 认定及挂牌督办办法,报县巩固衔接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巩固衔接办负责解释。